录象证明丈夫有外遇 妻受刺激诉赔偿获部分支持

作者:胡卫国 来源:中国法院网 发布时间:2008/9/8 14:26:24 点击数:
导读:妻子因丈夫婚外情致身体不适,离婚后再次诉讼要求原丈夫赔偿其精神损害费10万元。近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施先生赔偿原告严小姐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严小姐与施先生是同年同月生又是同学,2004年结婚前…

   妻子因丈夫婚外情致身体不适,离婚后再次诉讼要求原丈夫赔偿其精神损害费10万元。近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施先生赔偿原告严小姐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严小姐与施先生是同年同月生又是同学,2004年结婚前后夫妻关系一直很好。但从2006年开始,严小姐因怀疑丈夫有婚外情,委托某商务咨询公司对丈夫施先生的行踪进行调查。该公司于同年7月出具调查报告并附光盘一份,报告显示:2006年6月13日至25日期间,施先生经常与一女子出入一处房屋,关系暧昧。从此两人不和还经常争吵,因此严小姐在2007年4月以丈夫与第三者同居,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讼离婚,经法院调解双方离婚。

    离婚后的严小姐还是很气愤,身体感到不适,精神紧张并有失眠症状,花费了大笔医疗费。严小姐认为这完全是原丈夫的行为造成的,因此于2008年5月严小姐向法院再次诉讼,要求被告施先生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施先生认为,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当时双方离婚的主要原因是由于性格不合,不存在被告与第三者同居的事实。原告提供的光盘证据是伪造的,不同意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认为,婚姻是男女双方基于爱情的法定结合,双方一旦结为夫妻就是一种对爱的承诺,夫妻之间彼此都应当互相忠诚、互相尊重,这既是道德要求,也是法律规定的基本准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原因,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从调查报告及光盘证据显示的内容来看,印证被告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第三者同居的事实。现被告仅凭口头陈述而未提供相关的证据支持其主张,无法驳斥上述证据的证明效力。原、被告经自由恋爱而结为夫妻,双方具有深厚的感情基础。由于被告的过错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这必定给原告的精神带来一定的痛苦,因此,原告有理由要求被告赔偿其一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综合考虑被告的过错程度、损害后果及被告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等因素,酌情确定为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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