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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天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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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付彩礼引纷争 父亲毁约一女"嫁"二郎
以谈婚为由收取彩礼5950元,因剩余彩礼给付时间发生分歧父亲又将女儿介绍给他人。6月27日,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宣判了这起婚约财产纠纷案。法院判决被告周泉返还彩礼5950元。
郭某与周泉之女周某经双方家长主持谈婚。2005年12月19日双方在家长的主持下按农村习俗进行订婚并约定由郭某给付周泉彩礼12600元。郭某当场给付4900元及红包1050元。因周泉之女周某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双方没去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7年2月双方家长因剩余彩礼的给付时间发生分歧,周泉在未告之郭某其表示悔婚的情况下,将女儿又介绍给另一男子谈婚并收取对方的彩礼,同时又拒绝返还郭某所给付彩礼。郭某遂向法院起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周泉之女与原告郭某谈婚收取婚约彩礼后又与他人谈婚且又收取他人彩礼,未与原告结婚。原告郭某起诉要求被告返还所收彩礼的请求,法院依法应以支持。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