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不尽赡养义务 父亲赠与儿子的房屋被撤销

作者:涪陵区法院 胡苑玮 来源:重庆法院网 发布时间:2008/7/22 20:44:32 点击数:
导读:85岁的柯康科(化名)是柯斯雷的父亲,重庆市涪陵区人。1992年前柯康科、柯斯雷父子均在新疆生活。1992年6月,柯康科回涪陵居住。柯斯雷留在新疆。同年8月27日,柯康科在涪陵购买了人民路51-3号1-1-3号房屋1套。19…
       85岁的柯康科(化名)是柯斯雷的父亲,重庆市涪陵区人。1992年前柯康科、柯斯雷父子均在新疆生活。1992年6月,柯康科回涪陵居住。柯斯雷留在新疆。同年8月27日,柯康科在涪陵购买了人民路51-3号1-1-3号房屋1套。1996年12月6日产权登记时,柯康科因仅有儿子柯斯雷,遂以柯斯雷名义进行了产权登记。2000年9月,柯康科与况某结婚后,柯康科与柯斯雷为家庭事务因发生矛盾。柯康科曾于2005年诉至法院,要求收回房屋。 2005年10月17日,因双方已经和解,柯康科撤回了起诉。2007年1月,柯斯雷书面承诺每月支付柯康科200元生活费,但事后,柯斯雷未履行承诺,引发了讼争。柯康科主张,自己将房屋登记给儿子柯斯雷,是以柯斯雷赡养为条件。另查明,柯斯雷2007年1月的承诺书,承认其于1996年接收了柯康科给柯斯雷的遗产,并愿意每月支付200元赡养费。
重庆市涪陵区法院一审判决:一、解除柯康科与柯斯雷的赠与合同。二、柯斯雷将重庆市涪陵区人民路51-3号1-1-3号房屋1套返还给柯康科。
 
法理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2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本条是对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情形及撤销权行使期间的规定。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在具备法律规定的情形时,撤销权人可以撤销赠与。本案中,柯康科购房后,直接以儿子柯斯雷名义进行产权登记,实际是将房屋赠与给儿子柯斯雷。双方形成了赠与合同关系。柯斯雷作为柯康科的儿子,对父亲柯康科享有法定赡养义务,而且有赡养能力,而不履行对父亲的赡养义务,父亲柯康科依法享有撤销赠与儿子房屋的权利,因此,柯康科的诉讼请求,法院应予支持。
上一篇:继父擅自出卖超过20年未分割的遗产是否构成侵权 下一篇:试论夫或妻单方放弃继承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