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哥旧宅翻盖新房起纷争 同胞兄弟对簿公堂

作者:吴京宇 李爱琴 来源:中国法院网 发布时间:2008/7/12 11:48:20 点击数:
导读:哥哥在翻盖旧房时,将老父在世时分给弟弟的旧房一并拆除,重新建了一座新房子,弟弟经阻止未果,遂以侵权为由将哥哥一家三口告上了法庭。7月10日,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判决哥哥一家停止侵害、排除妨碍,为原告腾出原…

    哥哥在翻盖旧房时,将老父在世时分给弟弟的旧房一并拆除,重新建了一座新房子,弟弟经阻止未果,遂以侵权为由将哥哥一家三口告上了法庭。7月10日,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判决哥哥一家停止侵害、排除妨碍,为原告腾出原东西长13.72米,南北宽4.5米的堂屋五间地基;法庭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韩俊与被告韩煌系同胞兄弟。1987年双方分家时,将老宅堂屋五间分给原告,东屋三间属于原、被告的大伯所有,被告韩煌对其大伯尽赡养义务后该东屋归被告韩煌所有。原告的堂屋为东西长13.72米,南北宽4.5米。2006年底,被告于2006年农历腊月初三将该堂屋掀掉,腊月二十二开始打圈梁,并在此地基上建起东西长13.72米,南北宽14米(含大门)的五间砖混结构平房。期间原告及其家属多次阻止,并经亲戚朋友多次居中调解未果。后原告以被告一家三口未经其同意擅自掀房建房构成侵权为由向辉县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并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

    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三被告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掀掉了属于原告所有的五间堂屋,并在原地基上建起新房,其行为已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所有权,对原告因此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但原告不能证明原房屋的具体状况,且在诉讼时,该房屋已灭失,不能对房屋的损失进行估价,原告又未有其他证据证明其经济损失,故对原告主张的恢复原状及赔偿损失的请求不能支持。但被告应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民事责任,为原告腾出东西长13.72米,南北宽4.5米的堂屋五间地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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