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父"无力抚养"痴女"诉求"呆母"照顾被驳回

作者:王杨 杨旭 来源:中国法院网 发布时间:2008/7/12 11:39:47 点击数:
导读:刘先生肢体残疾,再加上还要照顾自己智力残疾的女儿,生活更加窘困。随着女儿一天天长大,作为父亲照顾多有不便,无奈之下,刘先生只好诉至法院,要求女儿由前妻呆母王女士抚养。近日经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理调查后…

     刘先生肢体残疾,再加上还要照顾自己智力残疾的女儿,生活更加窘困。随着女儿一天天长大,作为父亲照顾多有不便,无奈之下,刘先生只好诉至法院,要求女儿由前妻呆母王女士抚养。近日经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理调查后,认为王女士不具备抚养子女的条件,驳回了刘先生的诉讼请求。

    刘先生与王女士共同生育一女刘雨(化名),系二级智力残疾。2003年11月15日,刘先生与王女士经顺义区法院调解离婚,双方之女刘雨由刘先生自行抚养。在该民事调解书首部王女士姓氏后注明呆傻。2004年12月,刘雨诉至本院,要求王女士每月给付抚养费300元,经顺义法院判决确认:王女士智力低于正常人,只能从事简单家务,无经济创收能力。据此,判决:驳回刘雨之诉讼请求。

    现刘先生认为:多年来,自己为抚养女儿倾注了大量心血。原告身患肢体残疾,劳动能力受限,现已无力再继续抚养女儿。另外,刘雨属智力残疾,因其日夜思念母亲心切已成疾患。且其随着年龄增长,其生理现象日渐显现,但因其存在智力障碍,无自理能力,作为父亲照顾多有不便。现王女士以其系呆傻为借口拒绝抚养女儿不能成立。故诉至顺义法院要求判令将刘雨变更由王女士抚养,刘先生本人每月给付抚养费200元。

    被告王女士辩称:被告属于呆傻,无生活自理能力,现其生活全靠丈夫照料。因此,其根本无能力抚养子女。故不同意刘先生的诉讼请求。

    在审理中,对于王女士的精神状态,经顺义法院向王女士户籍所在地村干部和群众调查证实:王女士属于呆傻症人,只能从事简单的日常家务。另查,刘先生为肢体残疾。

    根据上述事实,顺义法院认为:根据法院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王女士精神状态,以及法院再次对王女士精神状态调查情况,由此可以确认,现王女士不具备抚养子女的能力。故对刘先生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刘先生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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