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夫少妻相差26岁终究离婚 女儿被判随父生活

作者:杨克元 来源:中国法院网 发布时间:2008/6/18 16:24:55 点击数:
导读:当年结婚时,男方已经53岁,女方只有27岁。由于年龄差别大,夫妻感情危机四伏。7年前,离婚诉讼因住房问题未能解决而作罢后,今年双方又走上法庭要求离婚。今天,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决这对老夫少妻离婚。1989年…

     当年结婚时,男方已经53岁,女方只有27岁。由于年龄差别大,夫妻感情危机四伏。7年前,离婚诉讼因住房问题未能解决而作罢后,今年双方又走上法庭要求离婚。今天,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决这对老夫少妻离婚。

    1989年登记结婚时,朱老先生已53岁,而马女士只有27岁,年龄相差整整一倍。婚初夫妻感情尚可,1993年生下了爱女。由于年龄的关系,夫妻感情不久就趋于冷漠,并日久日淡。终于在2001年,朱老先生起诉要求离婚。只是由于住房的问题而撤诉作罢。此后,朱老先生为了离婚,还将共同居住的公房使用权出售,房款11万,夫六妻五各得其所。没有了共有住房夫妻二人,各自觅巢,双双分居,为再一次离婚埋下伏笔。分居期间,女儿随朱老先生共同生活。直至今年,马女士实在难以继续这毫无感悟且有名无实的夫妻生活,主动走上法庭要求离婚,但请求法院将女儿判给自己。

    今年已72周岁的朱老先生认为婚初双方感情尚可,只是后来妻子有了外遇,才嫌弃起老态龙钟的自己。当然,现在同意离婚,但女儿由自己抚养,并要求马女士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

    法院认为,婚姻关系的维系以感情为基础。因夫妻感情不合,双方自2001年诉讼离婚起一直分居至今,现夫妻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故马女士要求要求与朱老先生离婚,予以准许。从有利于女儿健康成长及双方的具体情况,考虑到双方女儿长期随朱老先生共同生活,为给予有一个稳定的生活、学习环境,认定女儿随朱老先生共同生活较为妥当。当然马女士应当根据女儿的实际需要及当地的生活水平支付相应的抚养费。故作出准予离婚,女儿随父亲生活,马女士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至18周岁时止,双方各自处的财物归各自所有的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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