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婚姻警报拉响时, 签个财产协议很重要!

作者:谢友林 来源:中国婚姻心理网 发布时间:2008/5/6 16:42:30 点击数:
导读:近期,广州恒爱婚姻家庭咨询公司对1000名年龄在30--40岁的已婚妇女进行了一次情感调查,发现80%的女性认为婚姻中最大的危机是情感危机,遭遇第三者。如果他有了外遇,你的第一反应和打算是什么?70%以上的回答都离不开…

    近期,广州恒爱婚姻家庭咨询公司对1000名年龄在30--40岁的已婚妇女进行了一次情感调查,发现80%的女性认为婚姻中最大的危机是情感危机,遭遇第三者。如果他有了外遇,你的第一反应和打算是什么?70%以上的回答都离不开“愤怒、离婚”之类的字眼。你采取的措施是什么?60%的反应是第一时间肯定是查丈夫手机短信、找私家侦探收集证据、一哭二闹三上吊,然后考虑离婚。

面对暗流涌动的婚姻,我们又该如何恰到好处地来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呢?
    该公司首席心理法律咨询顾问谢友琳说:婚姻的路上并不会一帆风顺,也许会有打击或有意外或有伤害。对于大多数的男人来说,有外遇而以为妻子没有发现时,常常怀有内疚感。假如物质可以弥补他的过失,离婚时他是愿意给她多一点的补偿的。所以聪明的女人在此时,签个财产协议为将来考虑比找私家侦探、一哭二闹三上吊明智的多。
    她举了一个案例:
    2005年12月,38岁的王小姐发现丈夫张先生有一位交往甚密的红颜知已,她一边侧面提醒他注意自己的行为,同时也很明确地对他说,两人大学毕业后到广州打拼创立一份基业不容易,希望对两人现有的财产进行合理的分配。张先生感到自己有过错在先,经过考虑后,通过律师的见证,两人协议约定:某公司的全部股权归王小姐所有,张先生的所有财产包括房产数套、有价证券若干等均归女方所有,此协议在双方签字并办理相关的财产转移手续后生效。2007年8月,双方因种种原因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张先生到法院起诉离婚,要求两人财产平均分配。在法庭上,王小姐出示了双方在2005年12月所签的协议。依据是《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这也就是说,夫妻个人财产、共同财产约定的自由是我国婚姻法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一个人,他可以将自己婚前的财产以及婚后的财产全部约定给对方所有,这种约定合法有效。这种对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的自由处分原则是受法律保护的。最后法官认为:王小姐所出示的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王先生提出的平均分配财产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针对此案件,谢友琳认为:王小姐的做法无疑非常聪明有智慧,很好地把握了张先生的心理变化过程,同时也较好地运用法律维护了自己的利益。谢律师是这样解释的:从心理层面上讲,男人对你有内疚感时,他什么都会给你;当他的内疚感逐渐消失时,他会缁珠必较,你很难再从他那儿得到你该得到的利益;从法律上考虑,很多人花大力气收集的所谓证据在法庭上并没有多大的证据效力,不仅说明不了任何问题,还把问题越搞越复杂,此类案件中,所有的证据都没有比双方在意识清醒状态下所签的协议更有说服力。

     也正如事后王小姐所说:结婚往往以情开始,离婚往往以钱结束。我们无法把握自己婚姻的未来,但在婚姻警报拉响时,我们把握自己的行动为自己将来的利益考虑也许是最有效的,因为我们毕竟要继续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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