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离婚时财产处理的几个问题

 来源:法商网 发布时间:2008/5/4 15:40:59 点击数:
导读:1、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法。商‌  2、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zw…

        1、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一方要求析产的可先就离婚和已查清的财产进行处理对一时确实难以查清的财产的分割可通知当事人另案处理;或者中止离婚诉讼待析产案件审理后再恢复离婚诉讼

  3、婚后一方伤害另一方人身不构成刑事犯罪的离婚时受害方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要求加害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赔偿费用可在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或加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中予以抵偿

  4、婚后一方因工伤事故、交通事故、侵权损害等取得的医疗费、赔偿费离婚时不宜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这部分费用与特定的人身有密切联系只能归身体残疾或受到损害的人单独占有

  5、夫妻各自因荣誉得到的奖品、奖金视为个人特有的财产这类奖金是因个人荣誉取得的有着特定的人身性质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6、离婚诉讼的当事人非法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处理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非法隐藏、转移拒不交出的或非法变卖、毁损的分割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应予少分或不分具体处理时应把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分得的财产份额对另一方的应得份额以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额部分由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折价补偿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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