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引出女儿压岁钱归属纠纷

作者:高晋 来源:中国法院网 发布时间:2008/5/11 11:37:03 点击数:
导读:近日,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婚后财产纠纷案件,法院认定:孩子压岁钱的所有权属于孩子自己,父母离婚时无权予以分割。 2007年9月,马先生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法院调解与李女士解除了婚姻关系,…

     近日,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婚后财产纠纷案件,法院认定:孩子压岁钱的所有权属于孩子自己,父母离婚时无权予以分割。

   2007年9月,马先生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法院调解与李女士解除了婚姻关系,双方约定住房归李女士所有,李女士一次性补偿马先生5万元,婚生女儿由李女士抚养。调解中,马先生提出要分割剩余财产,因没有出示相关证据,法院告知其另案另诉。调解书生效后,马先生以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银行存款尚未分割为由,于2007年12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5.2万余元存款。

   审理过程中,李女士对马先生诉求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去向一一予以了说明,辩称其中的2.6万元是以女儿名字存在银行的属于女儿的压岁钱。这笔压岁钱,1.6万元用于给女儿交学费,剩下的1万元应该归女儿所有,马先生无权分割。

   马先生则认为,压岁钱的实质是一种交换,大人之间相互给予别人家小孩的压岁钱并非无偿,其实是一种礼尚往来行为,因此,孩子压岁钱是通过家长财产的交换而得来的,不能视为是别人家长对孩子的无偿赠与;就中国传统习惯来讲,压岁钱更多的是一种形式意义上的祝福,并没有实际的物质内容,大多数夫妻还是把压岁钱视为自己的财产来进行处分;如果夫妻离婚后不对压岁钱进行分割,在孩子没有行为能力的情况下,势必造成孩子跟谁过谁就有权支配的状况,而这种局面明显有违夫妻婚姻关系平等原则。因此,马先生坚持认为应对孩子的压岁钱予以分割。

   法院审理后认为,马先生和李女士女儿名下的1万元压岁钱,应认定为马、李二人对女儿的赠与财产。现实生活中,长者给晚辈压岁钱的习惯由来已久,这种行为没有违反国家禁止性规定,况且银行存款实行实名制,因此,两人女儿名字项下的银行存款,当然也应认定归女儿所有,马、李二人都无权分割。

  

 

法官说法

给压岁钱属于赠与行为

    案件宣判后,本案主审法官张广南对判决理由予以了解答。

    张广南认为,家长给小孩压岁钱的行为是一种赠与行为。传统风俗习惯中,压岁钱是春节拜年时长辈给晚辈的一种礼金,有压祟(岁)、辟邪、祝福平安的含义。翻译成法律概念,这就是一种赠与行为,而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或者财产权利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行为。一般来讲,赠与合同是一种实践性合同,一经交付即不得反悔。因此,本案中李女士将女儿多年受赠的压岁钱集中起来并以女儿名义存入银行,即应视为赠与合同已经完成。

    因此,张广南认为压岁钱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张广南说,我国法律没有单独规范父母与未成年子女之间权利义务的亲权关系,而是代之以监护关系予以规范。但是,在我国法律体系中,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子女也具备完全的权利能力,具有对压岁钱的所有权。这种权利能力是一种独立的财产权。因此,即使子女的压岁钱来自与父母,但从赠出之始就从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中分离出来,从而完全归属于子女所有。

 

编后余思

如何使用压岁钱尚需讨论

    判决所示,压岁钱的所有权归属非常明确,家长无权分割。但是,所有权归属虽然很明确,压岁钱的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却尚存在进一步讨论的余地。

    住所周知,现代亲权制度是以未成年子女享有独立财产权而形成的,其对财产的处分、管理、使用都有明确的规定。但是,我国法律制度相比就较为粗疏,亲权的权利色彩较多地被带进了监护权之中。而在传统理念里,未成年子女本身都是父母的附属品,就更别说财产了。这种混淆亲情和亲权的监护关系及伴有人身依附的血缘关系,虽然有其脉脉温情的一面,存在伦理基础支持,但对塑造理性的社会人,培养和建立子女独立的人格地位和权利义务意识,事实上也的确存在一定缺陷。

    传统习惯中,孩子收的压岁钱越多,说明孩子得到的祝福越多,家长间的关系也越好,面子也越大。但是,这种理念也容易引起另一种纠纷。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孩子的压岁钱越来越多,经年累月下来就有可能成为一个不小的数目。因此,明确压岁钱的法律性质,避免纠纷,就非常有必要了。

    本案中,夫妻虽然离异,但和孩子的血缘关系没变,对孩子都具有同等监护权。同时,孩子虽然对压岁钱具有所有权,但鉴于其属于限制行为能力的性质,也不是想怎么花就怎么花。因此,针对这种情况,家长可以对孩子压岁钱的使用情况进行口头或书面约定,以保证孩子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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