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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天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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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孩子抚养费 与离婚与否无关
父离家出走后 小女儿提起诉讼 索要生活开支获支持———
结婚几年后,张某与妻子迟某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经常吵架。
在2006年初的一次争吵后,张某离开了家,此后,再未回家居住。从此,3岁的女儿小阳便跟着母亲迟某生活。
今年元月,小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父亲张某给付自2006年1月至今的生活开支的一半,共计1.92万元。
庭审中张某称,家中有家具、电器等均为夫妻共同财产,迟某可以变卖支付孩子的生活费。而且,自己与迟某并未离婚,迟某的收入也系家庭共同财产,故不同意小阳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判决张某给付小阳抚养费1.92万元。
法官析案
李劲法官: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由此可见,抚养费的给付并不以父母是否离婚为前提,孩子可以随时向不履行抚养义务的父或母进行索要。
本案中,张某离家后未与小阳一起生活,亦未对小阳尽抚养义务,对于小阳生活所发生的费用,其有义务支付。
张某所称的家中财产及迟某的个人收入均系共同财产,可以支付孩子日常生活费用的意见,因上述关系是基于双方的婚姻关系而产生的,与孩子无关,故张某与迟某之间的关系,并不能代替张某作为父亲所应尽的抚养义务。据此,法院支持了小阳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