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友拒付10万“分手费” 昔日恋人对簿公堂

作者:戴后 沈平 来源:中国法院网 发布时间:2008/4/24 14:35:10 点击数:
导读:男友提出分手后,答应给付10万元作为补偿费,并写下欠条。然而欠条写下后,男友却一直没有履行,遂将前男友告上法院,要求履行协议。日前,这起解除婚约纠纷案在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法官的耐心细致调解下,双方终于协商…

     男友提出分手后,答应给付10万元作为补偿费,并写下欠条。然而欠条写下后,男友却一直没有履行,遂将前男友告上法院,要求履行协议。日前,这起解除婚约纠纷案在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法官的耐心细致调解下,双方终于协商一致,达成被告王某某给付原告徐某1万元补偿费的调解协议。

     徐某与王某某原系恋人关系,并曾一度谈婚论嫁,徐某也搬到了男方王某某家共同生活。2005年6月的一天,徐某在王某某家楼上晾晒布匹时,不慎从三楼跌落,腰椎骨折。事故发生后,经过一年的治疗,徐某的摔伤虽然治愈,但是王某某和其家人害怕留下后遗症,便欲与徐某中止恋爱关系,徐某也怀疑王某某在外有第三者,双方关系逐渐恶化。2006年5月的一天,双方再次发生争执,并协商解除婚约,徐某提出自己是在王某某家中受伤的,王某某应当赔偿她经济损失以及恋爱、同居的“分手费”,后王某某出具一张10万元欠条,并注明分二次于当年年底前付清。因王某某未按期给付10万元的“分手费”,徐某诉至法院。

     庭审中,原告徐某称,被告王某某因其有过错而解除婚约,并自愿进行赔偿,但分手后王某某却不履行约定支付补偿金。被告王某某辩称,被告是在原告徐某以自杀相威胁的情况下,被迫写下的欠条。被告认为,欠条的债权债务关系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而且分手费的约定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因此该分手协议应属无效。

     承办法官考虑到目前我国法律对“分手费”尚无明确的规定,而被告王某某主张其受胁迫写下欠条,又不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若做判决处理,显然不能达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应尽最大可能调解处理本案。庭审后承办法官耐心细致的与双方进行交流和沟通,向双方讲解相关法律规定,最终达成被告王某某给付原告徐某1万元补偿的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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