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起诉离婚,离还是不离?

作者:何玉华 来源:重庆法院网 发布时间:2008/4/21 16:48:22 点击数:
导读:近日,奉节县人民法院立案庭受理了由现役军人张某某提起的离婚一案,经过法院调解,他与被告何某某的婚姻关系被解除。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何某某一同到奉节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解除他们之间的婚姻关系。立案庭及时立案…

    近日,奉节县人民法院立案庭受理了由现役军人张某某提起的离婚一案,经过法院调解,他与被告何某某的婚姻关系被解除。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何某某一同到奉节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解除他们之间的婚姻关系。立案庭及时立案后征得双方的同意对该案进行了调解。审理中法官调查到原告张某某为四级士官,系现役军人,他与何某某的婚姻是受法律保护的军婚。法官还调查到原、被告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能建立起夫妻感情,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纠纷,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双方在审理前已达成了离婚协议,对于财产及儿子的抚养归属和抚养费额都做了妥善的安排。我国现行法律为了减轻军人的后顾之忧,稳定军心,对军婚给予了特别的法律保护,一般的离婚案件只要达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即可裁判离婚,而对军婚,除非军人一方同意或有重大过错,否则不能离婚。对于军婚的法律特别保护,存在于军人配偶一方提出离婚之情形,本案中由于是军人一方张某某起诉离婚,且双方已达成离婚协议,不需要被告何某某证明军人张某某一方有重大过错,在调解无和好可能的情况下,双方应当解除婚姻关系。在法院主持调解中,双方均表示无法再继续生活,必须要解除婚姻关系,在无和好可能的情况下,双方达成离婚调解协议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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