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不成,借钱当还

作者:开县法院 邓渝 来源:重庆法院网 发布时间:2008/3/26 15:40:26 点击数:
导读:昔日恋人,如今仇人。近日,开县法院审结一起原告李某诉被告田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被告本是一对恩爱恋人,恋爱期间,被告田某向原告李某借钱用于在职学习(专升本)。今年5月双方因性格不和等原因解除了恋爱关…
昔日恋人,如今仇人。近日,开县法院审结一起原告李某诉被告田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原、被告本是一对恩爱恋人,恋爱期间,被告田某向原告李某借钱用于在职学习(专升本)。今年5月双方因性格不和等原因解除了恋爱关系。对于借款,被告田某于2007年5月25日亲笔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今借到李某现金壹万捌仟玖佰元。学习用费、每月偿还500元。”但被告事后未按约定按时归还,原告李某经多次催收无果,一纸诉状将昔日恋人告上法庭,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借款18000元及利息。
    开县法院受理此案后认为被告亲笔出具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成立,其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原告自愿按18000元主张债权,其余在庭审中自愿放弃,予以确认。被告理应按约定按时归还借款而不为,应当承担本案的全部过错责任。原告的主张予以支持。对原告主张的资金利息,因双方没有约定,视为不计算资金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被告田某分期归还原告李某借款18000元。
 
相关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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