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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天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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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异将赠与孩子财产一并分割 法院判决无效
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一子。2007年7月,被告私自将夫妻共同购买的一套房屋的产权登记在儿子名下。产权证拿到后,被告将这一事实告知了原告,原告并未提出异议。同年10月,双方协议离婚,并达成了财产分割协议,其中约定:上述共同购买的那套房屋分给女方。后女方想起该房屋的产权登记在儿子名下,并非是夫妻共同财产,当初订立的财产协议是对儿子财产的无权处分。故原告冯某提出因存在重大误解,误将登记在儿子名下的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请求撤销该协议。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在与被告签订离婚协议时,已明知被告将双方共同购买的那套房屋的产权登记在孩子名下,但对此并未提出异议,应视为双方合意将该房产赠与给孩子,该房屋的所有权归孩子所有,双方再无权私自对该房屋进行处分,除非是为了孩子的利益。原、被告在协商财产分割时,双方均一致认为该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原告可以对该房屋进行处分,这说明原、被告当时对该房屋所有权的认识确实存在法律上的误区,错误地将所有权已属孩子的房屋当成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将该房屋处分给原告的行为属无效行为,应予以撤销,因此原告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