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要离婚 房子怎么分

作者:纪永江 翁晓晔 来源:半岛晨报 发布时间:2008/2/20 15:53:42 点击数:
导读:房产通常是家庭中的最大件,因此其分割往往成为离婚案件的焦点,如今房价越来越高,夫妻在离婚时房屋如何归属、房屋如何分配等问题更加成为离婚纠纷或诉讼中的热点与难点问题。为此记者采访了辽宁槐城律师事务所刘甲明…
房产通常是家庭中的最大件,因此其分割往往成为离婚案件的焦点,如今房价越来越高,夫妻在离婚时房屋如何归属、房屋如何分配等问题更加成为离婚纠纷或诉讼中的热点与难点问题。为此记者采访了辽宁槐城律师事务所刘甲明律师,请他就具体案例对夫妻离婚时房屋的归属与分割等问题进行相关解答与提示。






  A

  一方婚前已交纳全部房屋款项,即使婚姻后取得房屋产权证,该房屋依然为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

  [案例]

  小王在某软件公司工作,他与女朋友认识5年多,感情非常不错。为了使婚后能安居乐业,小王用个人工资与奖金等款项,又向其父母要了部分款项后,以自己的名义在大连购买了一处房屋,并向开发商交纳了全部购房款,开发商也出具了房屋收款发票。但该房屋的产权证书一直在小王与女朋友登记结婚后才下来。后来,双方要离婚,小王认为该房屋是他的婚前个人财产,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小王的妻子却坚持认为房证是他们俩结婚后才办下来的,因此,该房屋应当作为他们夫妻的共同财产参与分配。

  [法律解析]

  司法实践中,通常认为房屋所有权取得的时间,应作为界定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的依据。即无论房屋登记在哪一方名下,只要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了房屋所有权,则原则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若一方能举出确凿充分的证据来证实相关房屋是其在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的,只是在婚后才取得房屋权属凭证,则应认定为是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财产形态上的转化,该房屋依然应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而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提示]

  “感情归感情,财产归财产”,建议公众在结婚之前应进行相关的财产公证,并保留好相关的购房合同及发票等凭证原件。

  B

  对一方婚前交纳首付,婚后夫妻共同偿还贷款,离婚时房屋升值较大,则应将首付款占房屋总价款的比例作为分割房屋升值等利益的依据。

  [案例]

  陈某于2002年在大连购买了一处房屋,房屋单价为每平方米2000元左右,总房款为18万元,陈某用个人的10万元交纳了首付,并向银行贷款8万元。后陈某与张某结婚后取得了房屋产权证,两人在婚后共同偿还了5万多元的贷款。现双方要离婚,张某坚持认为;房屋可归陈某,陈某的首付她可承担一半,剩余的贷款她也可承担一半,但现在房屋每平方米单价在6000元以上,因此,陈某必须至少给她27万元的款项。但陈某认为房屋升值不假,但只同意给付张某3万元。

  [法律解析]

  因陈某是在婚后才取得房产证,故该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于陈某首付款问题,通常做法是将其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张某偿还陈某5万元。但陈某交纳的10万元首付房款,随着房屋的巨大升值,该笔款项实际上已产生了巨大的收益,故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应首先确定陈某首付款在房屋总款项中所占的比例份额,将该比例份额作为房屋升值后房屋总价值分配时的依据,从而计算在离婚时陈某首付款应获得的利益。

  [律师提示]

  若房屋为按揭房屋,且所有权证也未取得,则应在结婚之前最好能作出一纸声明或承诺,一方让另一方放弃对该房屋的权利主张,或明确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

  C

  一方婚前承租公房,婚后用个人财产购买并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屋,且未影响到另一方相关福利政策的享有,则该房屋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案例]

  李某在结婚之前,就以自己的名义租赁了一处公有房屋,并取得《公有房屋租赁证》。在与张某结婚后,单位实行房改政策,折算了李某在单位的职务、工龄因素后,李某用自己婚前的1万多元钱购买了该房屋的产权,并获得了产权证。在此期间,张某单位依然给张某分配了一处公房。现双方因感情不和要离婚,张某主张李某名下的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应进行分配。但李某坚持认为该房屋是他的个人财产。

  [法律解析]

  尽管房产证是在婚后取得的,但因李某在婚前就承租了该公有房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个人的财产购买了房屋产权,而且在该房取得时是完全利用了李某的个人福利因素,而并未利用或受益于张某的福利因素,更没有影响到张某相关福利政策的享受,因此,该房屋应认定为李某的个人财产,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提示]

  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是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尽管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但该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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