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惑男与21岁妙龄女匆匆结婚 9个月后妻携家电出走

作者:胡卫国 来源:中国法院网 发布时间:2008/11/9 14:36:35 点击数:
导读:一大龄男与小龄女草率结婚,不到一年该女拿走家中物品不归引起离婚诉讼。近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判决准予宗先生与梅小姐离婚。年过40的宗先生在上海市做小饰品生意,但个人婚姻始终没有如愿。从2006年10月开始,…

   一大龄男与小龄女草率结婚,不到一年该女拿走家中物品不归引起离婚诉讼。近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判决准予宗先生与梅小姐离婚。

    年过40的宗先生在上海市做小饰品生意,但个人婚姻始终没有如愿。从2006年10月开始,来自外省市年仅21岁的梅小姐,因喜欢打扮经常光顾宗先生的装饰品店,落落大方的宗先生对年轻美貌的梅小姐非常喜欢,由此双方自行认识并相互产生好感。

    2007年4月两人登记结婚。尔后宗先生购买了家具、电器等家庭用品,同年6月举办了婚礼。因短暂恋爱并草率结婚,在共同生活中因年龄差倍,双方性格不合。梅小姐还感到宗先生的收入没有想象的多,因此为琐事经常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淡漠。2007年9月,由于宗先生需要看店,对没有工作的梅小姐照顾不周,双方为经济又发生争吵。今年2月,结婚仅9个月的梅小姐趁宗先生外出进货,未经夫妻商量,擅自搬走了家里的电视机、全自动洗衣机、冰箱和衣服等物品后离家出走。

    之后,双方从未见过面。宗先生多次打电话联系梅小姐均无结果,至今梅小姐杳无音讯。宗先生后悔婚前了解不够,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返还擅自拿走的物品。法院于今年5月受理后,因被告梅小姐下落不明,以公告方式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及开庭传票,于9月开庭审理了该案。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导致夫妻感情不睦,被告自2008年2月起离家出走,被告对家庭未尽到作为妻子的义务和责任,故原告认为夫妻双方感情已经破裂的诉称,原告的诉讼请求已具备法律规定准予离婚的情形,故法院予以支持。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因被告下落不明,法院对相关事实无法查清,故在本案中不予处理。

    最后,法院依法判决准予宗先生与梅小姐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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