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卖妇女、儿童罪

 来源:中律网 发布时间:2008/11/9 14:18:26 点击数:
导读: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概念: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拐卖妇女、儿童罪构成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权利与人格尊…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概念: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拐卖妇女、儿童罪构成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权利与人格尊严。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或者偷盗婴幼儿的行为。妇女,是指已满14周岁的女性,既包括具有中国国籍的妇女,也包括具有外国国籍和无国籍的妇女。儿童,是指不满14周岁的男女儿童。拐骗,是指以欺骗、利诱等非暴力手段将妇女、儿童拐走,以便出卖的行为。绑架,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控制妇女、儿童的行为。收买,是指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买取、换取妇女、儿童的行为。贩卖,是指将妇女、儿童当作商品出售给他人以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接送,是指行为人在拐卖妇女、儿童过程中的接收、运送的行为。中转,是指为拐卖妇女、儿童的罪犯提供中途场所或机会。偷盗婴幼儿,是指秘密窃取不满6周岁的儿童的行为。行为人只要实施上述七种行为之一的,就构成本罪,同时实施两种或两种以上行为的,亦构成一罪,而不实行数罪并罚。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出卖的目的。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认定:

    1.本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

  借介绍婚姻、收养而索取财物行为,由于不具有欺骗性,双方当事人都是出于自愿,介绍人只是起牵线搭桥作用,且行为人是在婚姻、收养关系自愿成立的基础上索取酬金,数目相对较低,因此不能构成本罪。

  2.本罪与相关犯罪的界限

  刑法第262条规定的拐骗儿童罪,是指拐骗不满14周岁的男、女儿童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与拐卖儿童罪相同之处在于,客观上都实施了拐骗行为,犯罪对象均是未满14周岁的儿童。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的动机和目的不同。前者的目的为了出卖;后者则主要是为了收养或者奴役,而非出卖。

  本罪与绑架罪的区别在于本罪以出卖为目的,而绑架罪则以勒索财物或者获取其他非法利益为目的。

  3.本罪中的一罪与数罪问题

  对于行为人在拐卖妇女、儿童的过程中同时实施了其他犯罪的,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1)在拐卖过程中因殴打、捆绑等行为过失导致伤害、死亡结果发生的,应以本罪论处。(2)因遇被害人反抗等原因而故意将被害人杀死或伤害的,应以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与本罪一起实行数罪并罚。(3)奸淫被拐卖妇女或迫使其卖淫的,应以本罪论处。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240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1)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2)拐卖妇女、儿童3人以上的;(3)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4)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5)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6)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7)造成被拐卖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8)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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