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索取财物与买卖婚姻有什么区别

 来源:中律网 发布时间:2008/11/10 15:30:53 点击数:
导读:《婚姻法》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在现实生活中,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有不同的表现形式,索要财物的数量也有很大差别。借婚姻索取财物不仅腐蚀人们的思想,败坏社会风气、妨碍婚姻自由原则,而且也…

   《婚姻法》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在现实生活中,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有不同的表现形式,索要财物的数量也有很大差别。借婚姻索取财物不仅腐蚀人们的思想,败坏社会风气、妨碍婚姻自由原则,而且也给一些青年的结婚和婚后生活带来种种困难,应当严格禁止。

    在判断借婚姻索取财物上,应划清以下界限:

(1)应划清买卖婚姻与借婚姻索取财物的界限。虽然两者都以索要财物为共同特征,但有以下不同:1、前者根本违背婚姻当事人的意思,是以包办强迫为手段,索取大量财物的行为;后者是在婚姻当事人基本自主自愿的情况下,一方向另一方索取大量财物,以此作为结婚条件的行为。2、前者的财物是第三者索要的,后者的财物主要是婚姻当事人一方索要的。3、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如果属于借婚姻索取财物,婚姻关系合法有效,法院可以判决准予离婚,也可以判决不准离婚。买卖必定属于包办婚姻,即第三人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违背他人意愿,包办强迫他人结婚,违背了婚姻自由原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2)应划清借婚姻索取财物与双方自愿馈赠的界限。前者是一方或者一方的父母主动索取,是违法行为;或者是男女双方表达爱情而互赠礼品,并不以此作为结婚的附加条件,即使价值较大也是正当合法的。

(3)应划清借婚姻索取财物与借婚姻之名骗取财物的界限。在后一种情况下,骗取财物者并无与对方成婚的真实意愿,应根据具体情况按诈骗行为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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