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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7/6/1 9:02:08 点击数:
导读:市高院有关人士估计,随着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涉及儿童的热点案件会增加  市高院有关人士称,目前涉及儿童的官司多为传统类型。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今天开始实施,其中有很多新规定,比如老师不得随便补课、商家…

    市高院有关人士估计,随着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涉及儿童的热点案件会增加  
  市高院有关人士称,目前涉及儿童的官司多为传统类型。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今天开始实施,其中有很多新规定,比如老师不得随便补课、商家不能把烟酒售给小孩、任何人不得在教育场所抽烟喝酒、老师不得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等等。估计今后各基层法院受理的涉及儿童的热点案件会有所增加。

  今天是六一儿童节,但现实中,有些儿童却并不快乐——来自南岸区法院的数据表明,该院从去年6月1日至今,涉及儿童的抚养费、探视权、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达到100多件。

  南岸区法院有关人士称,在这100多件案件中,涉及儿童抚养费的占了75件。因为抚养费问题起诉到法院的一般有两种,一是离婚后的夫妻积怨较深,故意不支付抚养费,二是其中一方因经济困难确实无力支付。如果父母把大人间的恩怨牵扯到孩子身上,势必给孩子的身心健康带来严重影响。

  关注焦点 变更抚养

  越洋女告前夫要求变更抚养

  梁女士和刘先生1993年协议离婚,患有先天性脑瘫的儿子由女方抚养。梁女士到处求医无望,将儿子寄养在保姆家中。

  2001年,梁女士与一名荷兰籍男士结婚,定居在意大利米兰,育有儿女。在女儿定居国外后,梁女士的父母经常去看望脑瘫的外孙,遗憾的是,两位老人最近几年先后去世。

  梁女士回国把前夫告上法庭,要求变更抚养关系。梁女士称,她也曾考虑过把儿子接到国外,但由于儿子无法克服语言障碍,不能融入异国生活,考虑到儿子身心健康,她觉得儿子跟随其父亲生活比较合适。

  刘先生不愿意抚养儿子,理由很简单:自己经济条件不好,现任妻子又有病,而前妻在国外住别墅、开汽车,因此由前妻抚养更适合儿子成长。

  去年12月,法院判决将孩子变更为刘先生抚养,梁女士每月支付生活费,医疗费两人分担。

  承办法官毛曦点评:梁女士的经济条件的确要比刘先生好很多,如果仅从经济条件考虑,肯定是梁女士适合抚养孩子。由于梁女士已在国外定居且有孩子,如果将孩子判给她抚养,很可能保护不了孩子权益。所以,他们根据对孩子生活、成长有利的原则,判决由刘先生抚养,体现了司法对孩子的关怀。

  关注焦点 探望权

  儿童要求被探望成法律空白

  郭先生和吴女士协议离婚已3年。因为经济条件都不错,离婚时,双方约定6岁的儿子由郭先生抚养,吴女士不用承担孩子的抚养费。

  郭先生后来还是把前妻告上了法庭。郭先生称,离婚后,前妻每周都要把儿子接去过周末,不利于为儿子提供连贯性教育和相对稳定的成长环境,故而起诉要求在儿子学习期间,前妻每两周探望一次。

  吴女士在法庭表示,孩子尚小,需要母爱,坚决要求每周探望一次。

  由于双方互不妥协,承办法官调解无果,最后判决吴女士每周六探望一次,长假和寒暑假探望一半的时间。

  审判长张翔点评:吴女士和儿子的感情很好,在其不和儿子通电话的情况下,每周探望一次是合情合理的,而且孩子现在尚小,并不会耽误学习和妨碍健康成长。

  新婚姻法出台后,对于未成年人父母来说有了探望权的概念和诉权。如果孩子想见没有抚养自己的父母一方怎么办?法律目前还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关注焦点 抚养费

  10万元“卖”了义务又当被告

  刚刚满月的女婴小小(化名)就当了原告,被告是她的父亲,诉讼请求是要求支付每月500元的抚养费。据称,这是南岸区法院至今为止年龄最小的一个当事人。

  小小母亲在法庭上称,她和小小父亲非法同居生下了女儿。在女儿还没有出生时,小小父亲就走了,孩子降生后,她的经济能力有限,抚养女儿非常困难,故而才让孩子当起原告。

  小小父亲当庭提交了一张收条。收条是小小母亲在去年5月30日写的,内容是收到小小父亲10万元,并承诺孩子的生育、抚养费用及相关事项永远与小小父亲无关。

  小小母亲称,那10万元支付在孩子出生之前,并不全是抚养费。从女儿的角度,收条所承诺的内容损害了女儿的合法权益,应当无效。

  经法院调解,小小父亲愿意从去年8月1日起每季度支付孩子抚养费900元至孩子18岁。但他表示如果将来通过亲子鉴定检查出女儿不是自己亲生的,将拒绝支付以后的费用。

  承办法官韦桂良点评:父母对于孩子都有抚养义务,离婚后抚养费的支付可有多种方式。在双方自愿和不违背法律的情况下,一次性支付同样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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