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夫妻的婚前财产约定

  发布时间:2007/4/18 14:35:01 点击数:
导读:  自从新《婚姻法》颁布后,夫妻双方个人的婚前财产,已经不存在由于婚姻存续期的延长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可能了。但是,家庭内部的财产纠纷,尤其是夫妻面临离异和继承析产时候的矛盾,依旧普遍存在。其实,很多…
  自从新《婚姻法》颁布后,夫妻双方个人的婚前财产,已经不存在由于婚姻存续期的延长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可能了。但是,家庭内部的财产纠纷,尤其是夫妻面临离异和继承析产时候的矛盾,依旧普遍存在。其实,很多纠纷原本是可以根据准夫妻的不同情况,通过在婚前理性地约定财产而避免的。从本期开始,本栏目将陆续推出婚前约定财产系列文章,由知名婚姻律师支招点评,希望可以给准夫妻以启迪。

  案例一 减少差异的约定方法杨和盈均为外企白领,随着婚期的到来,二人开始认真审核各自的财产。已届而立之年的杨,在国外留学、工作多年,属于海归分子,回国后又一直在外企做主管,可谓基础雄厚。而年轻的盈刚毕业两年,工作时间尚短,二人的婚前财产有很大悬殊。

  要强的盈,特别介意别人怀疑她嫁给杨的动机,所以坚持夫妻之间采用AA制。"你的,永远是你的,我的,就是我的。咱们财产上两不相干!"可是杨却不愿意这样,"如果连自己的老婆都提防着,那我的生活和事业还有什么意义?再说了,每天这么计算着,累不累?"杨感觉AA制不利于自己未来家庭的和谐建设,可是盈一直对双方财产方面的悬殊耿耿于怀。怎么才可以让爱情的光芒在财产面前不变得黯淡呢?王芳律师支招法律点评如果只是按照婚姻法的理解,那么杨与盈在婚后生活中的确会面临AA制的状况,因为在结婚前两人各自所拥有的个人财产内容清楚且不会因为结婚年限拉长而发生转化。这种差距往往会使收入低一方产生自卑心理,甚至产生感情沟通障碍,影响夫妻感情。

  同时,在实际生活中,随着现实生活的变化与发展,未来将面对购买大额动产(汽车等)、不动产(房屋等)以及孩子的抚养教育费用等等,因为是用于共同生活,坚持执行AA制会增加经济弱势一方的现实压力和精神压力。长久下去与家庭的和谐建设初衷也是相背离的。

  律师建议首先需要向盈言明,新婚姻法的规定已排除了她嫁给杨动机的质疑,她这种担心是没必要的。其次,婚姻的缔结实际上是建立了一个新的家庭基金,盈强行实行AA制其实是不明智的。最后,鉴于双方收入上的差距和杨对和谐家庭的追求,建议由杨主动提出将双方婚前财产作一公证,公证为夫妻共同所有,既能见证他们的爱情,又能使双方婚后生活经济上更紧密,感情上更甜蜜。

  杨主动将自己婚前个人财产变更为夫妻共有,除了对未来伴侣表示充分的信任外,还可以由此得到一个精神方面彻底轻松的新娘,共同为新家庭的建设"添砖加瓦"。但是杨也要考虑到风险:万一将来出现不和谐而导致分手,这部分见证美好感情的财产会有什么样的命运?因此公证协议可以在专业律师的协助下,对于具体细则进行必要的附加条件。这样,将来即使有意外,也会在很大程度上保护杨的利益。

  案例二 分清彼此的约定方法安东就要嫁人了!证书已经领取,新房也要交付,就等着做美丽的十月新娘了。安东家里成员众多,七大姑八大姨的几十口人呢,大家都琢磨着给安东举办一个热热闹闹的婚礼。安东父母和兄姐合计着要送给他们一辆汽车,奶奶打算送孙女一台洗衣机,表姐要送她一台冰箱,堂兄已经看好了一套整体橱柜,舅舅说给她来套家庭影院吧。最珍贵的是,外公想把自己收藏多年的价值奇高的古玩送给安东一件。在众人的祝福下,安东乐得合不拢嘴。

  未成年的小侄女发话了,"你们真傻,没看到电视里面那些闹离婚的吗?为了财产争的头破血流。你们送什么东西呀,弄不好这些东西将来都成别人的了。直接把钱给我姑不就得了?!"尽管童言无忌,但这一句话却像凉水兜头泼下。可不,家人应该怎么办才稳妥呢?王芳律师支招法律点评

  一般的传统民俗会认为,结为夫妻的时间标志是举行婚礼之日,所以很多人会强调"我们只是领取了结婚证,还没有举办婚礼共同生活呢!"但是,从法律角度来说,在安东与其未来伴侣领取了结婚证之后,她的亲戚所赠送的所有礼品就都会视为对安东夫妇的赠予。如果将来安东不幸与配偶离婚,这些物品的确都会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来进行分割,所以虽然出自一个孩子之口,但是由此引发的亲人的顾虑不是没有道理的。

  律师建议

  安东和关心自己的家人可以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来消除这种顾虑。她可以提前与送礼物的家人订立一份赠予协议,表明这种赠送是无偿的,但是只限于赠给安东个人所有,如果书面的协议符合法律要件,则无论安东家人送任何礼品,都会视为一方个人财产,届时是不会参与到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中的。

  这样一来,安东既可以安心地接受家人的祝贺,在夫妻共同生活中享用着家人的"爱心"体现,又有效地避免了将来发生意外情况时候"损了老公又折财"。不过,由于这份协议内容的专业性和严谨性,建议最好在专业人士的引导下进行。

  案例三 特殊财产的约定方法家奇的父母把自己精挑细选的基金,送给他们当作结婚贺礼。父亲语重心长的说,"希望你们的婚姻和爱情,可以如同这只基金一样,不断增值。"未来的老岳父更实在些,送给他们一份趸缴的医疗保险和一份分红保险,"都是自由职业者,没有我们那个时代的福利了,希望你们能有个保障。"家奇小夫妻希望认真对待爱情与婚姻的建设,而认真对待的开始,就是认真处理各自的财产。东西好确认,金钱也好确认,可是这基金和保险,怎么确认呢?王芳律师支招法律点评

  首先要肯定的是,作为具有几十年社会经验的两对老人,都对这对新人讲述了维持现实婚姻的不易。借用这种财产的赠与,表达自己对他们的美好祝愿,在现实中,已经被越来越多的人接受。

  如果公公与岳父的赠送是在家奇婚后,则应当将所赠送的财产都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但保险和基金属于特殊的财产表现形式,应视具体情况对待。基金属于投资类的财产权益,在分割时考虑的是基金的现值,而不是购买价值;医疗保险则属与人身紧密相关的赔偿性质的权益,应为受益人本人拥有;分红保险则是一种投资收益,是夫妇婚后的所得,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家奇夫妻均有权要求得到。

  律师建议

  夫妻婚后往往会得到一些权属有争议的财产,比如亲戚赠送给孩子的保险,或是企业配发给员工的股票期权,这些权益除了要考虑法律上的有关规定外,还要考虑夫妻对这些财产得到时的约定。我国是一个以夫妻财产约定优先的国家,即夫妻若有约定,以约定为准,若无约定,才依法确定。所以家奇夫妻可以自行约定保险利益归谁所有。

  另外,要注意到我国被保险人与受益人是可以相分离的。在填写保险合同时,购买保险一方一定要格外注意到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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