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离婚要经过那些程序?

  发布时间:2007/3/8 16:03:12 点击数:
导读:  诉讼离婚一般要经过起诉、审理、判决三个具体诉讼程序。  1.起诉程序有以下内容:  (1)当事人要审查是否符合起诉离婚的条件。该条件是:   ①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个人,如果原告不是夫妻任…
  诉讼离婚一般要经过起诉、审理、判决三个具体诉讼程序。
  1.起诉程序有以下内容:
  (1)当事人要审查是否符合起诉离婚的条件。该条件是:
   ①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个人,如果原告不是夫妻任何一方,而是其亲属因气愤打抱不平而充当原告时,则起诉主体不合格,法院则不予受理;
   ②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被告本身必须是夫妻的一方而不是其他人,具体的诉讼请示要有法律依据和可执行性,如诉讼请求"要求法院判决被告准许女儿归已"就不具有可执行性,人民法院判决也无法律依据。若换个诉讼请求如"要求法院判决抚养权归原告所有"就可以了。
   ③属于受诉讼管辖。
  (2)口头或书面向法院递交起诉状。
  2.审理包括以下内容:
  (1)审理前的准备:
   ①送达起诉状副本,即人民法院受理原告人的离婚起诉后,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在受理后的五日内将诉状副本送达给被告人,被告人在收到后十日内提出答辩状。
   ②审判人员审阅诉讼材料,进行调查研究,收集证据。
   ③起诉或应诉的人不符合当事人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参加诉讼,更换不符合条件的当事人。
   ④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依法进行诉讼保全或先行给付。
   ⑤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依法进行证据保全。
  (2)调解:
  调解是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中,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组织当事人进行调和矛盾,互相调解,达成协议的行为。调解达成协议后,制作调解,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送达后,即具有与判决书同等的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都必须遵守。当事人任何一方不接受调解书,人民法院还得重新审理,依法判决。
  (3)开庭审理
  (4)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开庭日期、地点。
  (5)开庭审理前,由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
  (6)审判员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和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根据当事人情况变更增加或放弃诉讼请求,还可以提出反诉。尔后,开展法庭调查。
  (7)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8)询问当事人和当事人陈述;
  (9)告知证人的权利和义务,询问证人,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10)询问鉴定人,宣读鉴定结论;
  (11)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
  (12)宣读勘验笔录;
  (13)法庭辩论。
  3.法庭辩论按下列顺进行:
  (1)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2)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3)双方互相辩论。
  (4)判决。
  人民法院在开庭后,可根据庭审情况再行调解,调解不成后,即行宣判。人民法院宣判一律公开进行。当庭审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审判后即发判决书。
  诉讼程序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每个阶段都规定了当事人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诉讼措施,规定了每一个阶段的时间期限。所以,了解这些程序对当事人充分运用权利和诉讼措施,及时地实施各种诉讼行为,确保案件朝有利于自己的方向发展,有良好保障作用。如果不了解诉讼程序,不但会影响案件的顺利审判,而且影响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果当事人不知道有证据保全的规定,那么他对即将灭失或难以取得的证据也会表现为束手无策,眼睁睁地望着本可胜诉的案件而因缺乏证据而走向失败。因此,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时,无论原告还是被告,对诉讼程序作全面了解还是大有益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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