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溺亡 父母状告儿媳返还遗产继承份额

  发布时间:2007/3/7 15:48:06 点击数:
导读:日前,合川法院对一起父母状告儿媳、孙女返还法定继承份额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死者的遗产由其父母和配偶、子女平均分割,对儿媳、孙女多占的部分,限在五日内给付享有法定继承权的父母一方。原告吴某、肖某夫妇诉…
     日前,合川法院对一起父母状告儿媳、孙女返还法定继承份额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死者的遗产由其父母和配偶、子女平均分割,对儿媳、孙女多占的部分,限在五日内给付享有法定继承权的父母一方。
 
     原告吴某、肖某夫妇诉称,他们的儿子小A(化名)因故溺水死亡,儿子遗留的养老保险费、下岗困难补贴费、企业改制下岗补贴金等三笔遗产均被儿媳罗某及孙女小云(化名)独占,现夫妇二人年老多病,请求法院判令儿媳给付二人应该继承的遗产份额。
 
      被告罗某辩称,其丈夫死亡后遗留的三笔费用,一些在丈夫生前就作了处分,一些已被原告拿走,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吴某、肖某系死者小A的亲生父母,被告罗某、小云系小A的妻子、女儿。2005年12月31日,小A从单位领取经济补偿金17250元存入信用社,于2006年3月18日被罗某支取。2006年4月27日,小A溺水身亡。2006年5月8日,罗某在合川社会保障局领取了小A的个人基本养老保险金3937.22元,同日又在小A单位领取了小A的生活困难补助金11690元。另还查明,小A溺水身亡后,产生丧葬费用254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二原告与二被告均系死者小A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均有权继承小A的遗产。审理中查明的小A的经济补偿金17250元,被告罗某在小A生前已支取,并称已合理使用,二原告未举证证明在被告处尚余有此项财产,故对二原告要求分割此款的请求不予主张。审理中查明的小A死亡后罗某领取的小A的个人基本养老金3937.22元和小A的生活困难补助金11690元,减去承办小A丧葬费用2540元后,余款13087.22元系小A与罗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半6543.61元系小A的遗产,应由二原告和二被告平均分割。据此,依照《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判决小A的遗产6543.61元,由二原告和二被告各分割3271.80元。其中二原告应分割的份额,限被告罗某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
 
 
                                   (合川区法院  高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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