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夫要求离婚 健康妻索要补偿

  发布时间:2007/3/13 9:28:40 点击数:
导读:日前,双下肢截肢的残疾人霍某要求与身体健康的妻子罗某离婚纠纷一案,经万盛区法院判决生效。霍某今年43岁,系双下肢截肢的贰级肢体残疾人。其妻罗某比他小10岁,身体健康状况良好。两人之前分别组建过家庭。各自…
日前,双下肢截肢的残疾人霍某要求与身体健康的妻子罗某离婚纠纷一案,经万盛区法院判决生效。
 
    霍某今年43岁,系双下肢截肢的贰级肢体残疾人。其妻罗某比他小10岁,身体健康状况良好。两人之前分别组建过家庭。各自离婚后,经人介绍,于2004年6月自愿登记结婚,并于2006年10月协议离婚。离婚后,罗某表示愿与霍某生活,两人因此于今年1月12日登记结婚。哪知婚后第三天,夫妻俩就为小事发生纠纷,罗某还打伤霍某的头和脸。霍某愤而向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
 
    诉讼期间,两人又发生纠纷,罗某还打烂霍某住房的门窗。罗某表示不同意离婚,如果要离,霍某必须给予她补偿一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霍某与罗某是离婚后再重新登记结婚的,本应珍惜再次结合的缘分。但双方在复婚后就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和纠纷,现罗某附条件同意离婚,双方已无和好可能,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霍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准许。对罗某辩称的霍某有一处门面,法院经查实房屋所有权人是霍某姐姐所有。罗某辩称霍某有存款4000元,但在法院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未提供霍某有现金或存款的充分证据,法院也不予采信。罗某要求霍某补偿一万元,因霍某不同意,且于法无据,法院也不予主张。

    万盛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准予霍某与罗某离婚,同时霍某的住房系婚前财产,归他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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