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了“捉奸”证据能否得到精神赔偿

  发布时间:2007/11/3 10:53:45 点击数:
导读:有些夫或妻感觉到配偶有婚外情,想方设法进行捉奸,雇人跟踪配偶,打算在离婚时要求精神赔偿,花费了很多精力才拿到了“捉奸在床”的证据后,这些证据的法律效力如何呢?能否得到精神赔偿呢?就目前法律规定以及审判实…
    有些夫或妻感觉到配偶有婚外情,想方设法进行捉奸,雇人跟踪配偶,打算在离婚时要求精神赔偿,花费了很多精力才拿到了“捉奸在床”的证据后,这些证据的法律效力如何呢?能否得到精神赔偿呢?
    就目前法律规定以及审判实践来看,即使捉到了奸,也即有“捉奸在床”的直接证据,也不能必然得到法院精神赔偿的支持。因为《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其中第二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婚姻法的解释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也就是说“捉奸在床”中的“奸”是“通奸”,“通奸”与法律规定的“同居”是两个法律概念。“同居”要求二者在一定的期限内有连续、稳定共同生活的事实。而通奸行为,是偶尔一次,可以发生在一个小时内,在时间上、手段上、方式上有很多不同的地方。一方捉到了“奸”,甚至鉴定孩子不是亲生,甚至另一方发现了非己的私自子,也不能证明过错方与第三者有“同居”关系。在许多人眼里,发现了配偶与第三者有了非己的孩子,就认为他们之间有同居关系。这也是一种误解。为什么呢?有了孩子,只能证明两者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但不能必然证明有同居的事实。因为“同居”可能导致怀孕,“通奸”也可能导致怀孕,因此,配偶与第三者有私生子,不能代表他们之间有“同居”行为,也不能必然得到精神赔偿。在法律上依据“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要求精神赔偿用必须符合以下四个要件:第一,配偶一方实施了法定的违法行为。即有配偶一方行使了婚姻法所禁止的破坏双方婚姻家庭关系的行为——与他人同居。即,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第二,违法行为导致了损害后果。即有配偶一方和第三者破坏婚姻家庭关系的违法行为给相对一方造成了既成的财产和人身、精神损害事实。第三,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过错方的行为与受害方的利益损害有事实间的因果关系。而且由于这种违法行为发生在离婚案件中,所以,此违法行为与夫妻感情破裂间也具有因果关系,是导致婚姻破裂的原因。第四,实施违法行为的配偶一方必须具有主观过错,而配偶另一方没有过错。而且要求实施违法行为的配偶必须出于故意。
  费了很大的力气取得了“捉奸在床”证据,但又得不到精神赔偿,那么还有必要“捉奸”吗?本律师认为有必要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捉奸。原因何在?因为:第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具体若干意见》的规定,法院在处理案件分割财产时,要坚持“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处理。虽然法律没有明确怎么才算是“照顾”,是由法官自由裁量而定的。但“捉奸”的证据仍然是无过错方要求多分割财产的一个法定理由。第二,从诉讼战略考虑,有了这些证据会给过错方施加更大的精神压力,使无过错方得到慰藉,把握调解主动权,可能得到更多得财产。
    必须警告“捉奸”的当事人,捉奸时要注意技巧,不要侵犯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否则会承担侵权责任或更严重的法律责任,比如侮辱、侵犯他人人格权、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甚至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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