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为亡夫索欠款 诉至法院获欠款

  发布时间:2006/8/9 11:46:57 点击数:
导读:丈夫死于车祸,妻子索要丈夫生前借款未果,诉诸法律求保护。近日,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借贷纠纷案作出判决,由被告向某柏偿还原告何某敏借款3385元,并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从2001年7月7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
   丈夫死于车祸,妻子索要丈夫生前借款未果,诉诸法律求保护。近日,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借贷纠纷案作出判决,由被告向某柏偿还原告何某敏借款3385元,并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从2001年7月7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限本判决生效后二十内付清。


    法院查明,2001年被告陆续在原告之夫唐某平处赊销柴油,2001年7月6日经过算账、欠油款3385元,被告向某柏亲笔出具借条,约定10%的利息。2002年7月25日原告丈夫唐某平因车祸死亡,2006年4月21日原告在家中发现被告出据的借条,便向被告追索此款,产生纠纷,故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3385元,按国家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支付利息。


    法院认为,被告向某柏向原告之夫唐述平赊油出有借条,有被告的亲笔所写借据,在庭审中被告认可此借据是他所写,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承担偿还借款的责任,被告所诉此款已还清无确切证据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息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故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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