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香港、台湾的离婚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部分)

  发布时间:2006/11/30 10:23:04 点击数:
导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香港、台湾的离婚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部分)  1965年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  安徽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64〕民信字第468号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6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香港、台湾的离婚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部分)

  1965年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

  安徽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64〕民信字第468号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64〕豫法字第70号请示报告均已收阅。现答复如下:

  (一)略

  (二)关于居住大陆的配偶一方要求与居住香港、台湾的他方离婚的案件管辖问题,我们基本上同意安徽省法院的意见,即:香港、台湾不是涉外问题,对于涉及港、台的婚姻案件也就不能作为涉外案件处理,一般的应当由要求离婚的一方的所在地县(市)法院作一审受理。……对于发往港、台的审判文书,必须经上一级法院审查。

上一篇:涉港澳台婚姻如何在中国办理婚姻登记或离婚 下一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港澳离婚案件执行问题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