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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天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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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子女能否以无生活来源为由要求父母为其设立居住权?
成年子女能否以无生活来源为由要求父母为其设立居住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物权编新增居住权这一新的用益物权种类。那么何种情况下可以设立居住权?居住权设立需要满足哪些条件?今日,带大家一起看看下面这则案例。让我们一探究竟! 基本案情 小贾系老贾夫妇的独生子,目前在国内某高校就读研究生二年级。老贾夫妇在北京有一套住房,打算出售,但小贾不同意,他认为自己从小生活在这里,对房子很有感情。2021年,小贾以自己在校读书、无生活来源为由,一纸诉状将老贾夫妇告上法庭,要求老贾夫妇在这套住宅之上为小贾设立居住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照《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第三百七十一条规定,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依据前述法律规定可知,居住权通常基于所有权人的意愿,以订立遗嘱或与居住权人签订合同的形式设立,且应当依据国家法律规定办理登记。涉案房屋登记在老贾夫妇名下,作为房屋所有权人,老贾夫妇有权决定是否为他人设定居住权。 本案中,小贾虽然仍在上学读书、除父母供养外无其他生活来源,但其已年满十八周岁,属于成年人,老贾夫妇在法律上已经没有了对小贾的扶养义务。而且,即使父母对子女有相应的扶养义务,也不以设立民法典上的居住权为必要。因此,小贾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小贾的诉讼请求。 重庆离婚律师有话说 重庆离婚律师贺天强:居住权主要是为了解决具有赡养、扶养关系等特定对象之间的居住困难问题,根本目的是保障弱势群体实现“住有所居”。《民法典》规定的居住权有三种设立方式,一是依合同,当事人之间可以协商一致设立居住权;二是依遗嘱,立遗嘱人可以通过遗嘱为他人设立居住权;三是依法院裁判,多系法院为解决特殊群体的住房问题而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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