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爱做主妇,离婚后能主张家务经济补偿吗?

作者:重庆森达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3/6/26 14:32:29 点击数:
导读:为爱做主妇,离婚后能主张家务经济补偿吗?重庆森达律师事务所案例源自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基本案情原告林某与被告杨某系同学,2005年10月开始恋爱,2008年4月登记结婚,婚后于2013年生育一女。结婚初期双方感情较好

为爱做主妇,离婚后能主张家务经济补偿吗?


重庆森达律师事务所


案例源自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原告林某与被告杨某系同学,2005年10月开始恋爱,2008年4月登记结婚,婚后于2013年生育一女。结婚初期双方感情较好,被告杨某在小孩出生后,因其父亲早亡母亲患白血病,遂辞职在家抚育女儿和照料母亲。之后夫妻双方因子女的抚养教育、婆媳关系以及对杨某母亲的照料等问题,导致原告林某与被告杨某之间发生矛盾并逐渐加剧。2019年12月,林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杨某离婚,后法院判决驳回林某的离婚诉讼请求。2020年4月,林某与杨某又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并报警,后林某离家并租房居住,双方分居。林某认为双方处于分居状态超过一年以上,夫妻感情已破裂,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离婚,女儿由其抚养,并依法分割共同财产。


被告杨某不同意解除与原告林某的婚姻关系,杨某认为,林某一直对女儿的生活学习缺乏关心照顾,家中日常的家务劳动均由自己承担,自己结婚前本是较高收入人群,结婚后为了相夫教子放弃工作。如果离婚,女儿应由其继续抚养,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应当倾斜,并给予其适当的经济补偿。



裁判结果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以感情为基础,林某与杨某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发生纠纷,且分居超过一年,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现林某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应当准予离婚。关于杨某主张的经济补偿款,法院认为,杨某自女儿出生和其母亲患病后便辞职在家抚育女儿和照料母亲,负担较多家庭义务,因此在离婚时林某应当给予一定补偿。综合考虑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长短、投入家庭义务的精力、以及杨某的信赖利益等因素,认定林某应给予杨某离婚家务经济补偿15万元。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裁判已生效。



重庆婚姻律师有话说


重庆婚姻律师贺天强:

虽说,在现在社会,不论女方还是男方辞职在家负责家庭事务,都不是稀奇的事。但是,贺律师还是建议广大网友,结婚之后,坚持工作,不丧失经济独立的能力,以免在夫妻感情破裂时,连撤离婚姻的经济基础也没有。不过,家庭主妇或者主夫,离婚时也别担心,根据现行《民法典》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传达的精神,家务劳动价值应得到尊重,有必要为夫妻中负担较多家庭义务的一方提供离婚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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