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生活困难,丈夫离婚后经济帮助

  发布时间:2020-05-14 14:22:29 点击数:
导读:妻子生活困难,丈夫离婚后经济帮助

     徐某(女)与王某(男)于2009年登记结婚,生育一女王某某。2013年8月,徐某发生交通事故,其多处损伤分别构成二级、四级、十级伤残。事故后,徐某父母与王某就徐某的治疗问题发生激烈矛盾。2013年12月,徐某父母将徐某带回自己家中照料至今。2015年3月,徐某被评定为智力残疾壹级。2017年4月,徐某父亲徐某某向法院申请变更徐某的监护人,后法院确认徐某的监护人由王某变更为徐某某。2017年12月,徐某提起扶养费纠纷诉讼,要求王某每月支付扶养费5000元。后法院判决王某每月支付徐某扶养费400元。王某于2017年7月、2019年1月两次诉至法院,要求与徐某离婚,法院均判决不准许双方离婚。2019年10月,王某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徐某离婚。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在本院多次判决不准许离婚后,仍未能修复感情,结合徐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被父母接回家中生活至今,双方互不往来等情形,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鉴于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事故致残,生活不能自理,其依法有获得经济帮助的权利。经过承办法官与家事调解员的多次调解,徐某某最终同意徐某与王某离婚。法院判决准许双方离婚、王某某由王某自行抚养、王某每月支付徐某500元。判决作出后,王某及时支付了费用。

点评:在离婚诉讼中,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法定事由。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负有互相扶助的义务,应在共同生活过程中,患难与共,彼此扶持。在赞扬不离不弃的鲜活案例的同时,我们也不应剥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情况下一方要求结束婚姻关系的权利。本案中,女方伤残且构成智力残疾、男方多次诉请离婚、女方变更监护人且被父母接回家中,此等种种,已经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通过承办法官和家事调解员的劝导,作为女方的监护人,徐某某也做出了理性的决定。当然,法律和道德都不赞同婚姻关系终结后,一方对弱势一方的漠视。《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本案中,女方的遭遇令人同情,今后的生活存在一定的困难,法院判决由男方给予女方一定的经济帮助符合人情和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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