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子争夺已故父亲纪念勋章的继承权,法院怎么判?

作者:重庆森达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3/6/26 14:22:39 点击数:
导读:三子争夺已故父亲纪念勋章的继承权,法院怎么判?重庆森达律师事务所案例源自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基本案情曹某生前系人民解放军退役军人、重庆某重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重工)的退休职工,1927年12月3日生,

三子争夺已故父亲纪念勋章的继承权,法院怎么判?


重庆森达律师事务所


案例源自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曹某生前系人民解放军退役军人、重庆某重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重工)的退休职工,1927年12月3日生,参加过抗日战争、解放战争,解放后曾先后在海军部队、军工企业工作,2019年2月6日去世。由于曹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健在的老战士老同志”以及“2019年1月1日以后去世”等条件,某重工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通知,为曹某申领了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发的“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纪念章。某重工领取纪念章后,按照规定应将纪念章和慰问金交予个人,鉴于曹某已经离世,某重工通知其继承人领取纪念章和慰问金,其继承人曹某甲、曹某乙、曹某丙均要求单独继承纪念章,遂诉至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请求审理裁判纪念章等遗产的继承纠纷。


裁判结果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纪念章属于具有人格属性的特殊遗产,不宜对纪念章进行分割,本案继承人享有保存纪念章的权利。根据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工作委员会印发的《勋章、奖章、纪念章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勋章、奖章、纪念章是功勋荣誉表彰的重要载体和直接体现形式。案涉纪念章系由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发,具有国家荣誉性质,参照相关规定,纪念章不能在本案的诉讼程序中通过司法鉴定予以评估定价的方式由各继承人进行分配,遂驳回继承人关于单独继承或分割继承纪念章的诉讼请求。经法院调解协调,原被告均同意将纪念章捐赠给重庆市大渡口区博物馆保存。一审宣判之后原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均未上诉,原被告均主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


重庆婚姻律师有话说

重庆婚姻律师贺天强: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继承编及其司法解释,对于遗产的规定,遗产不仅仅包括物质,也包括具有人格属性的特殊遗产。本案就是一起典型的案例。从弘扬社会主义价值观的角度看,在大渡口法院的调解下,几位当事人同意将案涉纪念章捐赠,这是值得鼓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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