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诚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发布时间:2020-12-16 15:53:11 点击数:
导读:“忠诚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原告李某与被告马某于20125月登记结婚,201210月生有一女李某某。婚后李某与案外人罗某存在不正当交往。20171月,李某与马某签署《婚内协议》约定:因李某与第三者罗某发生不正当关系的过错行为,现李某表示悔改,如双方今后再有一方有婚外情、与他人同居、重婚、家庭暴力、遗弃、虐待等过错行为,造成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而离婚的,则婚生女儿李某某由无过错方直接抚养,有过错方每月给女儿抚养费3000元,直到女儿大学毕业;过错方无偿放弃双方名下一切财产;双方所购房屋,银行贷款由过错方一方负责偿还直至全部还清为止;过错方在离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补偿无过错方人民币贰拾万元。后李某仍与罗某继续交往致罗某怀孕并于20177月产下一子,致李某与马某夫妻感情破裂。
   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离婚、婚生女由其抚养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马某同意离婚,但其主张按婚内协议约定处理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问题,另外要求李某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并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某给付给案外人罗谋15万元依法分割。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马某离婚;二、婚生女李某某随被告马某共同生活,原告李某自20198月起于每月月底前支付李某某抚养费1500元直至其独立生活时止;三、原告李某于每月第一、三周的周六8:0018:00探望李某某,马某应予协助;四、二人所购房屋归被告马某所有,该房剩余贷款由马某负责偿还,马某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一次性支付李某33万元;五、原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一次性支付被告马某精神抚慰金3万元。综合以上四、五项金钱给付内容,马某应支付李某30万元,该款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一次性给付。 
   上述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均不服,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作为离婚的标准。本案中,原告李某与被告马某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婚前经过一年左右的相处,有着较好的感情基础,婚后夫妻感情一度尚好,又育有一女,家庭生活本应和睦美满,但因李某违背夫妻忠诚义务,与婚外异性罗某存在不正当交往,造成罗某怀孕产子,导致夫妻感情逐步恶化,引发本次离婚诉讼,马某在本案中亦明确表示同意离婚。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且无和好可能,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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