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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天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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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婚姻纠纷案件处理中 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判断
《婚姻法》第三十一、三十二条对自愿离婚及通过诉讼离婚的条件作了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到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但这是有条件的,一是双方自愿,二是对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问题已有适当处理。但在实践中子女抚养可能不会有太大争议,而对财产处理却问题很多。适当处理,怎么处理?怎样才算适当?存在不存在与其它家庭成员的共同财产,有无共同债务,或一方为家庭生活所负债务而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或一方欺哄另一方所举的大额债务?如果双方有一方不同意离婚或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有异议的,必然导致诉讼离婚,通过司法过程寻求救济,那么人民法院在受理离婚纠纷时应首先判断双方感情是否破裂。对此《婚姻法》3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1)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合分居满两年的;(5)其它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可以说这一条规定是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基本依据.但生活是丰富复杂的。因此最高院关于使用《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一)第一、第二条对什么是家庭暴力、虐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又进行了明确.《解释》三第九条则增加了一了条关于感情是否破裂的判断依据“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32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属于其它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在司法实践中,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还应结合具体案情进行分析。故人言:“家家有本难念的经”,不同的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有不同的状况。因此必须慎之又慎,要综合考虑男女双方对子女是否尽到了抚养的责任,是否对父母孝敬和做到了扶养的责任,双方是否有过错等等,故《婚姻法》对婚姻纠纷专门规定了必须先行调解的前置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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