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夫妻忠实义务 应否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发布时间:2020-05-25 14:48:08 点击数:
导读: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应否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当事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第三者发生婚外性行为,并生有一名子女,该子女被当做夫妻双方亲生子女抚养。当事人其行为已违反了夫妻忠实义务,侵犯了其配偶享有的相关配偶权利。下面我们将通过案例为您解析。

案例简介:       

1995年2月20日,郭某与宋某登记结婚,宋某于1997年2月21日育有一女,为期取名郭小某。郭某与宋某于2004年4月5日经法院调解离婚。当时制作的调解书中载明:郭小某由宋某负责抚育,自2004年4月起郭某需每月给付子女抚育费三百元,直至郭小某十八周岁停止。北京朝阳医院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于2008年7月13日对郭某、宋某与郭小某 的亲子关系进行了鉴定。之后,司法鉴定所作出司鉴所鉴定书,鉴定结论为:不支持郭某是郭小某的生物学父亲。宋某的行为不仅剥夺了郭某的生育权,并且对郭某的名誉和精神均造成重大损害。因此,郭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宋某公开向本人道歉;连带赔偿郭某的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郭某以宋某的婚外性行为并产下一女致其名誉权、生育权受损,造成精神痛苦的主张在民法上可称为配偶权侵权损害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本案中,宋某在已为郭某配偶的情况下,发生婚外性行为并产下一女,该行为明显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构成对郭某作为配偶权利的侵犯。尤其是宋某长期未告知郭某此情况,导致郭某抚育郭小某十余年后方发现其并非亲生女儿,郭某因此而遭受的精神痛苦可想而知。宋某对此应承担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责任,具体数额由本院根据本案情况确定。综上所述判决:被告宋某支付原告郭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律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的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本案争议焦点为,当事人在已经是他人配偶情况下,与第三人发生婚外性行为并与第三人生育子女,导致当事人的配偶遭受精神损害,可否认定当事人侵犯了其配偶的合法权益。本案中,宋某在已为郭某配偶的情况下,发生婚外性行为并产下一女,该行为明显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构成对郭某作为配偶权利的侵犯。尤其是宋某长期未告知郭某此情况,导致郭某抚育郭小某十余年后方发现其并非亲生女儿,郭某因此而遭受的精神痛苦可想而知。宋某对此应承担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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