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身份造假丈夫欲离婚 民政局是否承担责任

  发布时间:2020-05-06 14:51:47 点击数:
导读:导读:妻子婚后离家出走十多年,阿辉欲离婚时才发现妻子当初用了假身份证与自己登记结婚。为解除婚姻关系,阿辉几经波折,民政局是否承担责任?

    案情简介:

1995年,阿辉在东莞打工时与阿梅相识并恋爱。两年后,两人在阿辉老家梅州大埔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拿到了结婚证。婚后一年,阿梅生下了儿子小奇,然而,就在小奇刚满周岁不久,阿梅便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信,断绝了一切往来。
十多年来阿辉为了寻回妻子阿梅四处奔波、到处打听,多次到阿梅的娘家广西宁明县寻求阿梅去向,却都无功而返。阿辉花费了大量的人力、财力寻找阿梅,致使整个家庭陷入了困境,精神更是饱受煎熬。为此,阿辉咨询了法律界人士,得知想跟阿梅离婚,须由被告方阿梅的户口所在地法院受理管辖。无奈之下,阿辉千里迢迢来到阿梅户口所在地广西宁明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但该院受理后经查无“阿梅”这个人,驳回了阿辉的起诉。之后,阿辉又到宁明县公安机关查询,得到的答复是辖区内无阿梅的相关身份信息并出具了证明。这时,阿辉才意识到阿梅欺骗了自己,使用了假身份证与他登记结婚。阿辉遂向涉案民政局申请撤销自己与阿梅的《结婚证》,但遭到了拒绝。
     几番交涉无果,阿辉只好向大埔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涉案民政局未能识别女方阿梅的虚假身份信息,属婚姻登记有瑕疵而作出了错误的登记行为,请求法院撤销涉案民政局颁发的结婚证书。
    对此,涉案民政局辩称,该局严格按照结婚登记的相关程序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并作了笔录,同时对当事人提供的结婚登记申请书、各自的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进行认真审查,办理结婚登记程序合法,其已尽了审慎审查义务,婚姻登记错误的原因是由于当事人一方提供虚假身份证造成的。
法院审理:要求民政局予以撤销
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阿梅隐瞒真实身份申请结婚登记,涉案婚姻登记机关依据虚假的身份信息为阿辉、阿梅办理结婚登记并颁发了《结婚证》,其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与事实不符,主要证据虚假和缺失,应予以撤销。为此,阿辉请求撤销婚姻登记,理由充分,依法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妻子身份造假民政局是否承担责任
   当事人起诉失踪配偶要求离婚的,由于配偶身份信息虚假,可能会存在被告不明确被驳回起诉的风险,鉴于使用虚假身份信息办理的结婚登记属于婚姻登记瑕疵,当事人可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要求婚姻登记机关撤销结婚登记。所以,遭遇此类一方用虚假的身份信息进行“骗婚”的行为,另一方可以审核不严、婚姻登记有瑕疵为由向法院主张撤销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行为。
以上就是妻子身份造假丈夫欲离婚,民政局是否承担责任的案例介绍,希望能帮您解决您的问题。对司法实践中引发的纠纷,如果需要走诉讼程序,建议最好事先咨询交通方面的专家律师,更好地解决自己所面临的问题。


上一篇:婚前房产婚后置换,所有权不变 下一篇:
相关文章
  • 没有找到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