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疫情被强制隔离,分居满二年如何确定

  发布时间:2020-03-17 09:56:58 点击数:
导读:因疫情被强制隔离,分居满二年如何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的情形第四项规定为“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根据该条法律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经调解无效的,可以认定为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在把握分居满二年时,一定要识别是因工作等社会客观因素造成的夫妻两地分居,还是因感情不和人为造成的分居,只有后者满二年才被视为感情确已破裂。如果夫妻先因疫情被分开隔离或身处两地,后因感情不和分居,且属于持续状态,则其分居起算时间应以因感情不和分居时起算,不应以因疫情分开隔离起算;如果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已经分居,但未满二年,在分居期间因疫情被分别强制隔离,则属于分居状态的延续,可计算为分居期间;如果因感情不和分居未满二年,回家共同居住之后又因疫情被居家强制隔离的,则不属于分居状态的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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