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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天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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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能否认定为“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而禁止新人登记结婚?
不能。我国《婚姻法》第七条和第十条分别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列为禁止结婚和无效婚姻的情形之一,但《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对禁止结婚的疾病没有作具体的列举性规定,根据《母婴保健法》规定,男女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医学鉴定证明,婚前医学检查包括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三类疾病的检查。因此我们认为具体哪些疾病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需要经过医学诊断或医学鉴定。目前来说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是可以治愈的疾病,感染新型冠状病毒不能认定为“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从法律发展的角度来看,2019年12月出台的民法典(草案)婚姻家庭篇不再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列为禁止结婚或无效婚姻的情形,而是规定为“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该变化也改变了一刀切患病禁止结婚的规定,将患有重大疾病后能否结婚的权利还给了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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