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中父母因疫情被隔离,孩子该由谁来监护?

  发布时间:2020-03-12 14:00:19 点击数:
导读:婚姻家庭中父母因疫情被隔离,孩子该由谁来监护?

根据我国《婚姻法》及《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具有法定的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是子女的法定监护人。但受疫情影响,父母因患病被隔离治疗的这段期间,无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的规定,此种特殊情形下,父母可以自行委托近亲属或者其他信赖的亲朋好友帮忙照顾。如没有亲朋好友的,根据《民法总则》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由未成年子女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此外,民政部针对疫情期间的儿童特殊保护,于2020211日发布了《关于做好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造成监护缺失的儿童救助保护工作的通知》,明确了以下内容:

一是及时发现报告。各地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在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统一部署下,及时发现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造成监护缺失的儿童(包括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确认感染、疑似感染或需隔离观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因防疫抗疫工作需要以及其他因疫情影响不能完全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的儿童),第一时间向所在村(居)民委员会、乡镇(街道)报告相关信息,及时协调解决问题或报告反映困难。

二是分类做好临时照料。要根据因疫情影响造成监护缺失的儿童自身和家庭状况,区分不同情形,分类做好临时照料服务。对与患者有密切接触史、身体状况不明的儿童,在由指定地点进行隔离医学观察或诊断期间,要跟进了解相关情况。对确认其非感染或已过观察期而监护责任未落实或一时难以落实的儿童,当地民政部门要协调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落实临时照料、提供关爱服务,或由民政部门承担临时监护责任。

三是加强救助保障。加强对因疫情影响造成监护缺失的儿童救助保障工作,指导各地及时将其纳入救助保障范围,对于符合条件的,及时落实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政策和困境儿童保障政策,确保生活兜底到位。疫情防控期间符合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孤儿或其他困境儿童申请条件的,要优化简化审核审批程序,探索通过远程方式提供相关证明,也可采取个人承诺方式先行保障,其他手续可待疫情结束后补办,并做到当月审批、当月发放。

四是开通救助保护热线。各地要依托地市级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方式开通因疫情影响造成监护缺失的儿童救助保护热线并向社会公布,及时响应有关线索,做好临时照料咨询、转介服务、个案跟踪、资源链接等工作。地市级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要加强与县级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的联动,延伸服务触角,提升服务水平,切实做好救助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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