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约定共有房产赠与儿子,一方后悔了怎么办?

作者:重庆森达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3/6/11 15:04:39 点击数:
导读:夫妻约定共有房产赠与儿子,一方后悔了怎么办?案例源自北京西城法院重庆森达律师事务所基本案情林先生和钱女士是夫妻关系,小林是二人之子。2017年,林先生、钱女士与小林签订了一份《赠与合同书》,约定:林先生和钱

夫妻约定共有房产赠与儿子,一方后悔了怎么办?

案例源自北京西城法院

重庆森达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林先生和钱女士是夫妻关系,小林是二人之子。2017年,林先生、钱女士与小林签订了一份《赠与合同书》,约定:林先生和钱女士同意将位于西城区右内西街的一处房产赠与给小林,但房屋由林先生和钱女士居住至二人百年之后。

2019年,小林要求父母去房管部门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父亲林先生表示由于现在生活困难,不同意把房屋过户给小林;而母亲钱女士则表示同意将房屋过户给小林。因父母存在意见分歧,小林将父母林先生和钱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他们共同履行赠与合同义务。法院经审理,驳回了小林的诉讼请求。

重庆婚姻律师有话说

重庆婚姻律师贺天强:

本案例中,涉事房产是小林父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父母二人对该财产享有平等的处分权,双方通过签订《赠与合同书》的方式将房屋赠与小林,是合法有效的。但是在办理房屋过户登记之前,二人均有权要求撤销赠与。当父亲林先生作出撤销赠与的意思表示后,虽然钱女士单方同意赠与,但因两位共同共有人无法达成赠与的一致意见,赠与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所以法院判决驳回了小林的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物权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第九十七条规定,处分共同共有的不动产,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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