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的配偶,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吗?

  发布时间:2020-11-05 15:35:50 点击数:
导读:借款人的配偶,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吗?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那么,借款人的配偶,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吗?

邵某原从事汽车配件经营,2012 3 月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朋友王某借款人民币 9 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借期一年,到期后,邵某不仅没有归还,还不见了人影。王某一纸诉状,将邵某及其丈夫刘某诉至法院。被告邵某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被告刘某 (被告邵某的丈夫) 辩称,其不知被告邵某向原告王某借该款的具体情况,被告邵某也未向其告知该借款的用途。邵某不务正业,目前已向法院起诉的借款共计有 40 余万元,尚未起诉的还有两笔共计 32 万元,其已与邵某近一年,约定邵某的债务由邵某偿还,被告刘某不同意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举证责任应由被告刘某负担。即应由其夫刘某负担 “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 的举证责任,若被告刘某举证不能,则应认定该借款属夫妻共同债务,判令被告刘某承担连带责任。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自然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夫或妻共同债务并不仅限于此种情形。但其他那些债务还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为弥补这一疏漏,最高人民法院先后作出过二次司法解释。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称旧解释) 17 条的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清偿。

本案中的刘某,虽然对其前妻邵某的债务提出异议,其异议也可能有事实根据,但因邵某所负债务发生在与刘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被告应负两种例外情形的举证责任,而被告刘某举证不能,故依法应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解析:

夫妻共同债务是无限连带责任。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 夫妻在离婚时,因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未作处理,或者在离婚后产生的因原财产处理、子女抚养所负的债务,形成离婚后的共同债务。

具体情形如:

1)离婚时双方未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所负债务作出处理,离婚后债权人主张权利的;

2)夫妻双方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虽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但离婚后债权人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的;

3)离婚后因就分割原夫妻共同财产所必须支付的费用,如共同委托的评估费、鉴定费、过户费等财产处理费;

4)因抚养子女或行使子女监护权,未成年子女侵犯他人权益所致的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 158 条规定:“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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