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协议分手引发房产纠纷 房产争夺战陷入尴尬

 来源:中国江苏网 发布时间:2012/5/22 9:10:32 点击数:
导读:中国江苏网5月17日讯婚姻纠纷、经济纠纷等民事案件诉讼到法院以后,法院通常会遵循“调解优先”的原则,先行调解,民事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姜堰市区的张先生,去年10月因为一起房产纠纷向姜堰市人民法院…

中国江苏网5月17日讯 婚姻纠纷、经济纠纷等民事案件诉讼到法院以后,法院通常会遵循“调解优先”的原则,先行调解,民事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姜堰市区的张先生,去年10月因为一起房产纠纷向姜堰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过法庭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协议,并由法院形成了民事调解书。如今,几个月过去了,张先生突然发现,这份民事调解书不但没能平息房产纷争,反而让自己在房产争夺战中陷入了尴尬境地。

在姜堰一家茶室,张先生向记者出示了一份民事调解书。他说,就是这份调解书让他陷入了尴尬不已的境地。原来,张先生在油田工作,由于长期在外,经历了一段失败的婚姻,离婚后独自一人抚养女儿。去年,经人介绍,他认识了姜堰俞垛镇一位姓丁的女子,交往了一个多月后,双方都很满意。后来,张先生因为工作需要,必须回到新疆油田上班,而就在这时,女方提出了买房的要求。张先生出钱给了首付款。然而,在张先生回到新疆工作后,双方的交往却出现了问题。两人协议分手,但是丁女士却不肯交出房子。

张先生一纸诉状把女方丁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对方退还自己垫付的购房首付款16万元。但丁某却以这笔钱是张先生“赠予”为由,拒绝退还。最终经过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由张先生以丁某的名义偿还购房按揭贷款,在房贷还清后,房屋所有权归张先生所有,而张先生则补贴丁某前期偿还的部分贷款及补偿款89000元。

虽然贴钱拿房并非自己的初衷,但是既然女方说拿不出那么多钱,张先生也只能勉强接受这份贴钱拿房的协议。此后,张先生按时以丁某的名义向银行偿还贷款,就这样平静地过去了几个月。直到前不久,开发商通知5月30号拿房子,事情又出了波折。房产公司说凭协议拿不到房子。

由于丁某不愿接受采访,记者随后电话联系了丁某的代理律师。丁某的代理律师陆志祥表示,按规定应当是丁某拿房子。记者来到了相关楼盘。工作人员表示,他们只能按照购房合同上的买房人交房,而购房合同上清清楚楚写着丁某的名字,他们自然不能把钥匙交给张先生。

张先生仔细研究民事调解书的协议内容后发现,丁某之所以能够把房子拿到手,是因为调解书上有这样一句话:“在住房贷款清偿结束后,该房屋所有权归原告所有”。

南师大泰州学院法学教师律师单邦来表示,从条款中可以看到,调解书中规定,在住房贷款清偿结束后,该房屋的所有权归原告所有,那就是味着,在原告将贷款清偿结束之前,房屋的所有权应该归被告也就是女方所有。

为了了解情况,记者两次来到了江苏陈继强律师事务所,要求采访陈继强律师,但是两次都没能见到陈律师。无奈之下,记者只得电话联系了陈律师。陈律师介绍了这份调解书的形成经过。据张先生及其代理律师介绍,当初调解的时候,法官曾经承诺向有关方面发出协助执行函,以确保还贷期间住房不被转让、出卖,但是事后法院方面一直没有履行承诺出具相关协助执行函。

张先生表示,当时签调解书的时候有个前提,法院防止房屋流失,给开发商还有银行下函,把房子冻结,但是一直没下函,回复说不好下,当初就是因为法院答应下函才签的字。

那么,法院为什么不肯出具协助执行函呢?记者就此多次联系了姜堰市人民法院,至今没有得到任何答复,不过法院方面承诺将发出协助执行函,要求有关方面冻结房屋产权,并要求开发商将钥匙交给原告张先生。然而,记者咨询有关法律界人士后,发现这么一来又会带来新的法律问题。

南师大泰州学院法学教师律师单邦来说,“原被告双方都没有争议的问题,法院是不能够发出协助执行的法律文书 ,即法院可以让房产交易中心拒绝交易的申请,但是不能够要求开发商把钥匙交给女方或者交给男方。单邦来指出,现在张先生要想切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两条途径:一是尽快一次性还清房贷,然后要求丁某按照调解协议将住房过户;另一个办法就是向法院申请再审,或者向检察院申请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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