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婚姻纠纷案件处理中关于子女抚养问题

  发布时间:2020-09-03 14:56:38 点击数:
导读:关于婚姻纠纷案件处理中关于子女抚养问题

子女抚养当然须依男女双方离婚为前提。对此《婚姻法》第21条、第36条、37条、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二)、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二十五条、二十六条等。《解释》(三)第二条、第三条分别就离婚后父母与子女间关系,双方的抚养和教育义务,抚养费负担,探望权,抚养纠纷的解决,亲子关系的确认,拒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救济途径分别作出了规定。司法实践中,男女双方同意离婚,首先要解决子女由谁抚养的问题。一般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司法实践中哺乳期怎么认定各地有不同的认识,有的作一年有的作两年判断。我个人认为应以2年期相对妥切,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达不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定。比如抚养能力,在日常生活中是否能尽到抚养教育的义务,有无不良嗜好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情形(如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如果是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还应征求未成年子女的意见。

其次是抚养费的负担。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应当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负担多少,期限长短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一般抚养费用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标准应当依据当地子女受教育和基本生活需要判断。农村以300--500/月,城镇以500--1000/月,城市甚至要以更高的标准来确定。当然这不能排除子女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比如参加业余爱好学习培训所需费用等等;抚养期限以子女成年(年满十八周岁)为限。但是,司法实践中对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如何判断,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这一规定又突破了成人(年满十八周岁)这一界限。子女满十八周岁后有以上情况仍可以向父母主张抚养费。现实中即便是子女上了大学,仍是由父母承担相应的生活教育费用的,在这时处理子女抚养费问题时需综合判断,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处理。关于抚养费的给付方式,一般按月给付或半年支付一次的方式给付。对于未成年人至成年的抚养费一次性给付的应当审慎。若未成年人年龄尚小其至成年中间有很多不确定因素,当然不能排除未成年人亦可向父母主张增加抚养费,对此人民法院对子女合情合理的增加抚养费的诉请应予支持。

再次关于探望权。《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司法实践中,中止探望权一般由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可能是在父或母无抚养能力的情况下确定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六条),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应规定一定期限,中止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五条),同时,在处理男女双方离婚时未对子女探望权作出裁判的,在当事人单独就探望权问题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四条).而对于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依法强制执行。对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一方的个人或单位,人民法院是可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婚姻法》解释(一)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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