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离婚后子女抚养以孩子利益最大化为原则

  发布时间:2020-07-27 15:21:42 点击数:
导读:父母离婚后子女抚养以孩子利益最大化为原则

    基本案情

原告柳某与被告魏某于五年前通过法院调解离婚,双方约定女儿小燕跟随父亲吴某一同生活,柳某承担女儿每月六百元的抚养费。近期柳某被老师告知孩子身上多处受伤,柳某随即向辖区派出所报案,并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女儿的抚养权。        

法官向魏某出示了调取的证据,包括当时孩子伤口照片及魏某写的一份承诺不再打孩子的保证书,告知其虐待的严重后果,释法析理,并悉心规劝魏某将孩子抚养权给柳某,同时建议柳某在抚养费方面能适度退步,最终双方达成共识,魏某愿意变更抚养权并在三年后开始支付抚养费,柳某答应向派出所求情,不再追究魏某责任。案件结案后,承担法官与社工进行回访,得知目前柳某为了女儿读书方便仍让其跟随父亲生活,没有再发生殴打情况,待柳某办妥转学相关手续后会接女儿一起去生活。

法官说法

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夫妻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是可以变更的,因为在确定离婚子女的抚养权归属时,是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这个基本原则出发的,考虑到父母双方的经济能力、家庭环境等因素会发生变化,如果拥有抚养权的一方不能很好地履行对子女的抚养义务,那么另一方就可以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

变更子女抚养权存在以下两种方式:

(一)、协议变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规定,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可见,父母可以自行协商变更子女抚养权,并非一定要经过法院诉讼,只要离婚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新的关于子女抚养关系的协议,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及对子女成长不利,应予准许。此类协议变更适用于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的情形,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变更子女抚养协议应向离婚登记机关备案。

(二)、诉讼变更

诉讼变更抚养关系适用于经法院判决(调解)离婚、双方协议离婚后对变更抚养关系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协商一致希望通过法院确认的情形,经法院调解可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调解书方式确认抚养关系的变更;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法院将以判决形式确认是否变更抚养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以上法定情形是法院判决变更抚养权的重要依据,希望获得子女抚养权一方应当举证证明,同时应向法院提交自己的收入状况等证据证明自己具有抚养能力。

典型意义

离婚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密切关系到其健康成长,因此父母对子女抚养权问题处理上一定要谨慎小心,以孩子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尽量将对孩子的伤害降到最低。变更子女抚养权以双方自行协商为前提,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达成一致意见希望通过法院确认变更的,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请,理性处理该类问题,避免造成二次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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