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抚养权依据之孩子的意愿案例分析

  发布时间:2020-06-28 14:32:26 点击数:
导读:法院判决抚养权依据之孩子的意愿案例分析

        离婚后变更抚养诉讼虽然离婚协议约定再审即变更抚养权但孩子意见以及抚养环境也可以成功抗辩 一次庭审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A与被告B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7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8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B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C抚养权归A所有;2、依法判令B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AB200222日在南京市玄武区民玫局登记结婚。20047按协商的方法进行探望。儿子十周岁以上时,探望权的行使应尊重儿子的意见,不可强行按本协议执行。离婚后,CB直接抚养,其爷爷、奶奶家离就读学校近,C与爷爷、奶奶同住。2017520日,B再婚。2017年下半年,A得知B再婚,为变更C抚养关系问题与B多次协商无果。2018723日,A以诉称意见诉至本院,要求变更儿子C的抚养关系,B以辩称意见反驳。 
        在本案审理中,C到庭陈述其20189月上初中三年级,面临中考,保持现在的生活、学习环境比较好,不同意变更抚养关系。 
        上述事实有离婚证,离婚协议,双方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AB在南京市玄武区民政局协议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自愿协商达成的一致意见,双方关于子女抚养的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受法律保护。但是双方离婚时的约定忽视了未成年子女的成长因素,法院审理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出发,并结合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妥善解决。本案中,双方当事人都要求与C共同生活,体现了父母对子女的素情和关爱。C个人认为20189月上初中三年级后,保持生活、学习环境不变,有利于明年中考,不同意变更抚养关系。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A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关系,不符合C的个人意愿,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A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0元,由A负担。A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的剩余部分40元,由本院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律师提示: 
      从长期生活、受教育稳定环境角度分析。 
      子女受教育环境的继续性和适应性。应考虑子女成长环境及父母所提供照顾的稳定性及继续性的问题,尽量维持子女在父母离婚前后的成长环境(如近亲属照顾、家庭环境和学校或社区等成长环境)的相似或一致。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临近的教育环境,熟悉和成熟配套的生活小区,对孩子入学、生活都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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