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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天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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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子女法定义务不得以任何理由免除其应承担的义务
案情:王某诉孙某离婚纠纷一案,双方均系再婚,婚后常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王某起诉离婚,要求婚生女由其抚养,孙某支付抚养费。起诉时婚生女已满十周岁。孙某同意离婚,但因其与他人存在经济纠纷,孙某工资账户已被法院依法冻结,孙某以该工资收入是其主要生活来源为由抗辩应暂不支付抚养费,待解封后一并支付。
审判:法院认为,关于子女抚养问题,婚生女已年满十周岁,经征询本人意见愿跟随王某生活,故应由王某直接抚养。关于抚养费问题,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负有给付抚养费的义务,这是法定职责和义务。虽然孙某的工资已被法院查封、冻结,但根据法律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因此,该部分抚养费用法院应当予以保留,孙某可向查封、冻结其工资的法院申请予以保留。故判令孙某按其月工资收入的25%支付抚养费。
评析: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或教育费的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法院根据双方的经济收入情况、本地生活水平、子女的实际需要等情况酌情予以确定。法院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不是不支付抚养费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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