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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天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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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上写的房子属于我,房子就真的属于我吗?
【案情概述】
这是一个离婚案件,男方陶某与女方伍某双方协议离婚,约定双方各拥有四套门面房中的两套,其中属于伍某的两套门面房,一套登记在陶某名下,一套登记在伍某名下。属于陶某的两套门面房登记在双方及其子女名下,伍某愿意将其份额转移给陶某,但陶某要求将该门面房所有份额登记在其名下,双方协调不了,陶某将伍某和其子女起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应该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陶某和伍某作为监护人,不能随意处分未成年人的财产,判决陶某对两套门面房享有三分之二的所有权。
法律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条 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第十八条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律师点评】
此案件中,双方在分割财产的时候忽略了房产的登记问题,陶某和伍某的原意本为一人两套房屋。
后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出现了问题,双方陷入了僵局。
离婚协议上写的门面房属于我,在法律上,我就一定能得到这些房产吗?
处分财产的前提是要有处分权。
在案件中提到的这两套门面房,实际上并不完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陶某和伍某并不具有完全的处分权。房产登记在三人名下,那么夫妻二人只有三分之二的处分权,伍某可以将其拥有的三分之一份额转移给陶某,无权处分属于其子女的三分之一的份额。
同时,陶某也无权要求伍某将属于子女的份额转移给自己。
判决后,陶某不满意这样的结果,在办理在他名下的房产转移给女方的手续时不予配合,也要求只转移三分之二份额。
后女方伍某也通过法律途径成功将登记在男方陶某名下的房产过户到其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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