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间长期冷战的,能否要求离婚

  发布时间:2020-07-31 10:37:56 点击数:
导读:夫妻之间长期冷战的,能否要求离婚

       案情

 都是长期冷战惹的祸

大明与被告小美1982年经人介绍相识,19838月登记结婚,婚后生一子小明,现年18岁。婚后,双方由于性格方面的差异经常因为家庭琐事生气吵架,小美也不与大明解释,遇到问题就以冷战解决。大明不堪困扰,最终以婚前缺乏了解、夫妻感情不和、长期冷战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一审判决准予离婚,后小美上诉请求法院改判不予离婚。

▲冷战
争议

 上诉人小美诉称

双方系自由恋爱结婚,大明对我体贴照顾,婚后感情一直很好,并不存在“双方长期冷战”的情形。由于孩子原在八中上学,离家较远,又处于高中的关键时期,我为照顾孩子,在八中附近租房,给孩子做饭,照顾孩子生活,这是为人父母的通常做法,现孩子已经转学到涧西,上诉人也一直在家居住。可能因此造成被上诉人对上诉人产生误解。但这也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分居。

 被上诉人大明辩称

双方由于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多年来也很少沟通,感情已破裂,请求判决离婚。

闪婚容易婚后感情不和

律师分析

夫妻双方婚后本应积极履行相互尊重、相互扶持的义务,共同维系建立起的夫妻感情。双方之间存在较大分歧,已不能很好的沟通交流,其维系共同生活的感情基础已经消失。因此,应当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

虽系自由恋爱结婚,但双方性格差异较大,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不能及时化解、及时沟通,以致矛盾逐渐升级,双方长期冷战,夫妻感情受到很大影响,原告曾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未得到准许,又再次起诉离婚,说明经过一定的时间协调,原、被告仍不能和好如初,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维持双方名存实亡的夫妻关系已没必要,应准许原、被告离婚。小美上诉要求改判不离婚,以及在一审中也明确表示不愿意离婚,说明其非常珍惜家庭,同时也希望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但婚姻是以夫妻感情的存在为维系,以双方愿意继续共同生活为基础,本案中双方性格上存在差异,又不能及时沟通,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后也未能及时化解。

大明在2008年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离婚,经过一段时间后,双方未能和好,故再次提起诉讼,坚决要求离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双方已无继续共同生活下去的可能,因此,小美要求改判不离婚的上诉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上一篇:遭遇离婚财产转移怎么办? 下一篇:
相关文章
  • 没有找到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