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婚姻中保护家人才是婚姻的幸福

  发布时间:2020-07-27 15:24:19 点击数:
导读:家庭婚姻中保护家人才是婚姻的幸福

基本案情

原、被告于2003年在XX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生育婚生子宋XX2003年出生)、婚生女宋XX2008年出生)。原、被告结婚初期夫妻感情尚好,后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致使夫妻感情产生裂痕。现原告以与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而诉至本院。本案经审理,调解结案,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原告温某与被告宋某离婚。二、原告温某与被告宋某婚生子宋XX、婚生女宋XX随被告共同生活至其具有独立生活能力时止。原告自20186月始,每月支付婚生子宋XX、婚生女宋XX每人生活费人民币300元,合计600元(均在当月的10日前逐月支付),婚生子宋XX、婚生女宋XX20186月始的教育费、医疗费,凭有效票据在当年的1231日前结算,由原告承担40%,由被告承担60%。三、原告温某拥有对婚生子宋XX、婚生女宋XX的探望权,具体探望时间由原、被告双方自行协商确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得知原告起诉离婚后,情绪异常激动,扬言威胁原告,拒绝接受法院调解。后被告因殴打了原告的同事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承办法官在得知被告被拘留的事实后,前往德清县拘留所看望被告,并询问他对离婚的真实想法。被告详细的讲述了其与原告结婚后的纠纷始末。在长达一个多小时的沟通后,被告从一开始的强烈拒绝调解到慢慢地敞开心扉,同意接受法院安排的调解。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法官组织原、被告数次调解,期间经原、被告同意请来了专职人民调解员、原告的同事、被告的同事等多人协助调解。但原告要求离婚的态度非常坚定,调解和好的工作失败。被告眼见原告一定要离婚,情绪又异常激动,扬言威胁原告,原告称被告具有家暴史,十分害怕被告,不敢再与被告接触。承办法官又一次约谈被告,给他讲解婚姻法的规则,帮助他平复激动的情绪,引导他回忆与原告甜蜜的过往,并劝其坦然接受离婚的事实。在承办法官的耐心劝导下,被告终于以平常心对待原告要求离婚的事实,双方开始协商离婚后的财产、子女抚养等问题。本案中的原告是肢体残疾人,从事销售工作,每月收入不多,无力承担两个孩子的抚养费用。经本院调解协商,被告愿意在子女抚养问题上作出让步,由其抚养两个孩子,由原告承担适当的抚养费用(原告每月支付两个孩子每人300元生活费,承担两个孩子40%的教育费、医疗费),这一标准已远低于过往案件的判决标准,充分考虑了原告的实际状况。最终,本案历时两个多月,顺利调解结案。原、被告虽结束了婚姻关系,但双方理性面对,和平分手,妥善处置了财产、子女抚养、探望等一系列问题。被告平复了心情,不再威胁原告,原告也不再敌视被告,本案得以圆满解决。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情绪较为激动,行为偏激,对法院的抵触情绪很大,多次扬言威胁原告,对原告的人身安全产生威胁。被告在得知原告起诉后因情绪激动殴打他人被行政拘留,具有暴力倾向。本案若不妥善解决,很容易引发家庭纷争,甚至有可能造成人员伤亡,酿成不良后果。针对上述情况,本案承办人采用温和推进的办案方式,数次与被告约谈,倾听其倾诉,设身处地的为原、被告考虑,提出折中的处理方案供双方参考。原告系肢体残疾人,经济状况较差,生活存在一定困难,从维护妇女儿童的权益出发,承办法官就子女抚养问题与双方多次沟通协商,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同意在抚养费用上照顾原告,允许其少承担一部分。

典型意义

离婚案件中,妇女儿童往往容易处于弱势的一方。本案中,原告系残疾人,生活困难,经济能力有限,从其实际情况出发,要求其承担一半的抚养费用具有很大难度,故本案在调解过程中,法官为维护原告(女方)的权益,多次给被告(男方)做疏导工作,帮助其平复情绪,解除男方对女方的人身威胁,并在抚养费问题上照顾女方。本案的办案过程中,承办法官始终秉持维护妇女儿童的权益,和平处理这件易引发更大矛盾的离婚纠纷。在处理类似这样的离婚纠纷中,需要承办人做好调解释明工作,给予双方一定的冷静期,不要急于下判,避免引起不必要的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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