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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天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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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遗嘱的财产共同继承不等于等额均分
1976年我的岳父母在N市购买了一栋两层的砖木结构民房居住,9千余元的购房款是我出的,房子登记在岳父母的名下。30多年来,我负责这个房子的维修还负责照顾岳父母的起居生活,10年前,岳父母因年老相继离世并留下遗嘱:这栋楼房由三个子女共同继承。考虑到我们也老了,去年夏天我老伴的三个兄妹决定把房卖了分钱,家庭会议上大家估算房价为30万元,结果我老伴的二哥即老舅联系买主卖得40万元,分钱时纠纷产生了,我主张当初购房款是我出的,我们老两口还负责照顾岳父母,应该多分一点,老舅则认为他将房子卖出高于预期的价格也要多分一点,至今意见还没有统一,对这些问题,法律是怎样规定的?
我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第十三条规定,遗产继承一般应当均等,但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者以及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反之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第十五条规定,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解决问题。依据这些原则,考虑到你购房时的出资和对岳父母的照顾,你可以多分一些遗产,而你老舅在售房上也出了力,也有多分的理由。具体多多少,就需要你们三家人坐下来协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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