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子女的亲生子女享有代位继承权吗,有什么法律规定?

  发布时间:2020-11-03 14:21:23 点击数:
导读:继子女的亲生子女享有代位继承权吗,有什么法律规定?

       代位继承是本位继承的对称。又称 “间接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亲属代替被继承人子女的继承顺序,继承被继承人子女的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的制度。那么,继子女的亲生子女享有代位继承权吗,有什么法律规定?

李老先生与前妻生有阿英、阿田两个孩子。他与张女士再婚后,又生有阿扬、阿湘、阿楠三个子女。阿英从小由张女士抚养。李老先生、阿英早年去世。前不久,张女士也因病逝世。张女士生前一直居住在阿楠家,由他赡养。她的另两个亲生子女阿扬、阿湘经常去看望她,并为她支付了部分医药费。张女士去世后,阿扬、阿湘起诉阿楠,要求继承张女士的遗产。小山是阿英的儿子,他认为,张女士的遗产中有自己母亲的份额,所以,加入到诉讼中,要求代位继承遗产的三分之一。阿田放弃了继承权。

小山享有代位继承权,因为继承法规定继子女同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

我国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本案中,小山的母亲阿英从小由张女士抚养,虽是张女士的继女,但已与她形成了扶养关系。因此,小山可以代位继承其母阿英有权继承的份额。

在遗产继承时,只有发生我国继承法规定的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或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或遗弃被继承人,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或伪造、篡改、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4 种情形时,继承人才丧失继承权。所以,阿英虽然没有对张女士尽到赡养义务,但并没有做上述任何一种行为,也就没有丧失继承权,因而,小山依然享有代位继承权。

解析:

继子女的亲生子女享有代位继承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六条,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 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

在法定方式下继承遗产,就要区分第一顺序继承人和第二顺序继承人。此时作为亲生子女的继子女,在实际可以代位继承的情况下,自然也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来继承的。但对于分得的遗产份额,肯定也是在自己继父母的遗产份额之内。当然,要是本身继父母实际取得的遗产就是比较多的话,这个时候继子女在代位继承的时候,那么就可以取得较多的遗产。并不会因为发生了代位继承,就可以减少实际继承遗产的份额。而这点也是实践中,我们应该多加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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