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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天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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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程序审理婚姻效力案件的诉讼技巧
(一)使用他人身份登记结婚中婚姻当事人的认定现实生活中,使用他人身份结婚的现象很多。使用他人身份结婚,有借用与盗用两种情形。身份被他人盗用结婚者,习惯称为“被结婚”者。无论是盗用还是借用,都是冒用他人身份结婚,对婚姻效力的影响都是相同的。所不同的仅在于借用不侵害他人姓名权(身份权),盗用则侵害他人姓名权(身份权)。对于使用他人身份结婚,应当将“冒用者”作为婚姻当事人,不应将“被冒用者”作为婚姻当事人。“被冒用者”只是自己的身份被他人冒用结婚而已,其本人既没有婚姻登记的意思和行为,也没有与他人共同生活的婚姻事实,不能成为婚姻当事人。否则,使用他人身份重婚,则是他人重婚,“冒用者”可以脱罪。因而,不能机械地把“被冒用者”作为婚姻当事人。
(二)婚姻成立与不成立之诉的适用。要善于适用婚姻成立与不成立之诉解决其他不适法婚姻。没有纳入法定无效婚姻范围的其他不适法婚姻,不仅涉及婚姻有效与无效,也涉及婚姻成立与不成立(存在与不存在)。如常见的“被结婚”,主要涉及的是婚姻成立与不成立。还有很多登记程序违法或程序瑕疵婚姻,首先涉及的是婚姻成立与不成立,然后才是业已成立的婚姻是否有效。因而,婚姻成立与不成立之诉是解决此类婚姻的有效手段,要善于适用。
(三)婚姻效力纠纷合并审理的适用审理婚姻效力纠纷,要善于适用合并审理。一是在离婚诉讼中发生婚姻效力争议时,不能拒绝离婚与婚姻效力审理,要善于将二者合并审理,一并解决。即先审理婚姻效力,婚姻成立有效者继续审理离婚,婚姻不成立或无效者,则直接确认婚姻不成立或无效。原告也可以将婚姻无效之诉与离婚之诉合并提起,婚姻无效之诉为先位诉讼,离婚之诉为备位诉讼,当婚姻无效之诉不成立时,则审理离婚之诉。二是要善于将不同阶段、不同情形的婚姻效力争议合并审理,包括本诉与反诉、变更、追加请求的合并审理。如原告提起确认婚姻不成立之诉,被告可以反诉婚姻成立。又如有的“被结婚”者被他人起诉离婚时,“被结婚”者可以反诉婚姻不成立或不存在。因为离婚要以存在有效婚姻关系为前提,而“被结婚”只是自己的身份被他人冒用结婚,与他人根本不存在婚姻关系。“被结婚”者反诉婚姻不成立或不存在的请求成立,对此应合并审理。在民事程序中合并审理婚姻效力,可以将离婚与婚姻效力纠纷“一网打尽”,一次解决,高效便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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